春去秋来的美篇

春去秋来

泾河新城原点商会调委会调解纠纷 <p>  郭某与张某于2017年存在借贷关系,张某因原点新城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郭某提出借款10万元,郭某出于帮忙之心,于2017年3月3日向张某出借现金6万元,另外4万元通过建设银行向张某转账,同日张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张某借款数额、目的及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张某一直拖延,郭某多次催促张某归还借款本金,但张某仍未归还。郭某于2020年5月找到本商会,希望通过商会予以解决。</p><p><br></p> <p>  商会调解员会见郭某沟通案情,根据其提供涉案资料,了解基本事实,征询其是否同意调解,表示同意并谈了下相应的调解方案。</p><p> 商会调解员联系张某,询问借贷事实是否存在,未按时还款的原因;张某表示认可借贷事实,但因郭某之前从他店里购买过几件家具,一直未付款,所以也未按时归还借款;询问张某是否同意调解,表示同意。张某同意归还借款,但郭某必须付清家居的欠款或者用家具的货款抵一部分借款。</p><p> 商会调解员确定具体时间,将双方约到办公室,进行面对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p><p> 通过双方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经过我们多次与当事人单独谈话,利弊分析等等,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另外,对于郭某欠付张某的货款,与民间借贷非同一法律关系,但因是各方自愿调解,且根据张某提供的郭涛购买家具的相关资料,且郭某也表示认可,因此,可就此事与借贷一并解决。各方自愿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张某同意归还其向郭涛的借款10万元,但应从中扣除郭涛在张某处的家具货款共计3.6万元,郭某表示同意,该笔借款分两次还清,每次归还5万元,第一于调解协议签订后当日支付,第二笔最迟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p><p><br></p> <p>  民事调解工作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植于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和司法实践中,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一直以来,民事调解工作在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调解前,调解人员应准确把握好案情焦点,对判决结果进行预测,把握调解方向,根据个案差异拟定调解方案,如应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家庭背景、文化程度和性格特点等;调解时,要缓解当事人的情绪,营造良好的调解气氛,建立调解人员和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催化调解意愿,然后因势利导,辨析法理、情理相融,让当事人认清自己的责任是非以及面临的诉讼成本和风险、衡平利益冲突,促进调解协议的形成,调解后应适时安抚当事人,消除当事人反悔的“隐患”。</p>

调解

郭某

张某

借款

当事人

商会

归还

借贷

调解员

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