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答:公文写作要做到明确,其基本的要求就是要直来直去,把行文目的、依据、内容明白无疑地传输给受文对象,不使之产生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而要做到这一点,看似简单实则不凡,但就总体而言,公文写作中的明确应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p><p> (1)观点要明确。即在公文写作过程中要注意明确提出问题、然后靠深刻有力分析,揭示事物的本质和内在联系,经过分析、综合使问题得到鲜明解决或回答。毛泽东同志在《反对党八股》一文中,批评“甲乙丙丁,开中药铺”的写作方法,就是批评文章写作中存在的只罗列现象,而不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不良文风。公文写作的明确性程度如何,是体现公文质量与水平的重要标志。它要求一篇公文中所提出的观点和主张必须旗帜鲜明,毫不隐讳。赞成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禁止什么,同意什么、否定什么,都必须直陈己见,让人一目了然。特别是决定、通知、批复等诸多下行文,更需如此。即便是报告、请示等上行文,如提出几种可供选择的建议、办法或措施,也要明确提出发文单位的倾向性意见,这样做有利于信息的传递以及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切忌吞吞吐吐,模梭两可,更不能八面玲珑,回避矛盾。</p><p> (2)叙事要明确。叙事是公文写作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表达方式,除计划体、法规体公文一般不采用叙事和指令性文体较少使用叙事外,其他如通知、通报、报告、请示、纪要、调查报告、讲话稿、典型材料等都必须以叙事为基础。而公文叙事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要“实叙其事,从某年月日而来,从何人何地何证据,一一叙明,语语确凿,不得一辞娇艳,毋庸半句虚浮”(洪仁《戒浮文巧言》)。如果失之明确,过于简略,就会令人莫名究竟,难得要领。例如有一篇省政府机关贯彻中纪委《公开信》解决建房分房中的不正之风情况的通报,其中只写了检查验收的情况,对省直机关存在问题情况却一笔带过,未加明确而又详尽的叙述,显然与此类通报写作要求不相符合。</p><p> (3)逻辑要明确。是指公文写作中所运用的概念、判断和推理必须合乎逻辑规则,让人明确所指。在公文写作实践中,因违反逻辑而导致表意不明的问题时有所见。例如有一份《xxxx县委政法委关于政法部门加强联合,共同搞好社会治安秩序整顿工作的通知》,其中对“政法部门”就使用了诸如“政法单位”“政法机关”“政法各部”“公检法司”“政法治安管理部门”“政法、公安机关”等各种不同的称谓,前后造成混乱。因此,当同一概念在一篇公文中不止一次出现时,必须做到前后一致,明确无误。同时,所运用的判断和推理也都要遵循明确性的原则。</p><p> (4)结构要明确。由于公文的内容、社会功用以及受文对象不同于一般文章,因而就决定了其结构上的特殊性,既要明确反映每篇公文的写作目的,又要着眼于为实际应用服务。这就要求在谋篇布局上必须注意讲究艺术,突出表现为要普遍使用标题显旨、篇前撮要、分设小标题、提炼段旨句、标示序码等手段,甚至在法规性文件中要专门采用章条款分列的形式等,以使公文结构视觉化、条分缕析、眉目清楚、明确无疑。在具体行文过程中,还要顾及层次段落的划分、过渡照应的安排、背景情况的交代甚至句子结构的设置等等,都要处理得恰到好处,它们是确保公文写作臻于明确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p><p> (5)用语要明确。即公文用语要简单通俗、明白晓畅,为绝大多数人民群众所接受、所使用,使之愿意读、读得懂。然而在当今不少机关单位所制发的公文中,用语含混、不够明确的现象时有所见,令人莫名其妙。</p><p> 摘自《中国党政机关公文写作与处理答疑解惑指导》岳海翔 编著</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