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 为进一步严肃纪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通报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典型案件的函》,院纪委选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通报的典型性案例,在全院范围内进行警示提醒:</h3> <h1><font color="#010101"><b>案例1:湖南省肿瘤医院药剂科原主任杨某受贿案件</b></font></h1> <h3> 2003年到2017年,杨某利用担任湖南省肿瘤医院药剂科主任助理,借职务之便,为国药控股长沙公司、华润湖南瑞格医药有限公司徐某、刘某,湖南省医药有限公司屈某,苏州艾隆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胡某,湖南省安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褚某,湖南卓欣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雷某和长沙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舒某等医药销售人员,在药品销售和中标现代化药房项目等经营活动中牟利,并收受上述单位人员贿送财物共计人民币208.2万元。</h3><h3> 法院二审判决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8.2万元,上缴国库。</h3> <h1><b>案例2:江西省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信息技术科原科长顾某非法统方案件</b></h1> <h3> 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顾某利用担任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信息技术科科员、信息技术科科长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从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业务软件系统中导出药品销售数据,提供统方给药品销售代表,收受车某、汤某、张某、权某给予的统方费共计人民币22.48万元。</h3><h3> 法院一审判决顾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徙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h3> <h3><b><font color="#ed2308"> 院纪委提醒全体职工,远离违法违规红线,切勿触碰“九不准”高压线,守住职业道德底线。</font></b></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