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营改增”发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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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来源:湖南日报</p> <p>本报12月13日讯(记者 肖建生 通讯员 余锦钟)记者今天从省国税局获悉,为推进“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省国税局近日对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管理有关问题作出新的规定。</p> <p>新的规定废除了原来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营运资质有效证明、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仅要求提供《申报单》或《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合法身份证原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收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p> <p>新的规定还放宽了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非机构所在地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向湖南省内货物运输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这主要是考虑到货物运输业务流动性大,具有跨县市区、跨市州、跨省运输的特点,这样规定方便纳税人就地申请代开发票,避免纳税人为代开发票来回奔跑。 </p> <p>新的规定还将货运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代开管理两个规定进行整合,合并为1个规定,便于纳税人遵从和基层国税机关操作。</p> <p>(来源:湖南日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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