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野生动物是大自然对人类的馈赠,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然而,多数野生动物又是病毒的温床。</p> <p>野生动物生存环境较为复杂,身上携带或体内潜伏的病菌较多,许多疾病的病原体就是在对野生动物的猎捕、运输、饲养、宰杀、贮存、加工和食用过程中扩散、传播、引发各类传染病。2003年爆发的SARS事件和新近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都与“吃野味”息息相关。</p> <p>在大自然又一次向人们诠释何为“病从口入”的疫情面前,我们不仅应反思,嗜食野味是一种饮食文化“病毒”,还应该清醒的认识到,非法捕、运、售、食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是违法犯罪行为。</p> <p>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96种,包含黑麂、丹顶鹤、蟒、金雕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230余种,包含穿山甲、獐、鸳鸯、黄嘴白鹭、虎纹蛙、金环蛇、黄羊、猕猴等;国家三级保护动物有1800余种,包含果子狸、画眉、喜鹊、眼镜王蛇、刺猬等。</p> <p>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不要因为一时口腹之欲害人害己!2018年,熊某友、熊某奇、熊某云在未办理狩猎证情况下,使用捕鸟网和收录机单独或合伙在古田县大桥镇多次非法猎捕画眉鸟计22只。</p><p>古田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熊某友、熊某奇、熊某云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古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p><p>【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p><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p>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p><p>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p><p>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p><p>如果不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人们似乎已经忘记了17年前SARS病毒侵袭的原因。“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彻底杜绝野生动物的非法交易和食用,刻不容缓!</p><p>检察官提醒:如果你发现非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请及时向林业部门、公安机关报案。也可拨打12309热线向检察机关举报。在疫情防控战役中,“拒绝野味管住嘴”更应成为全民共识。检察机关也将继续立足职能,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