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公务接待负面清单

一叶舟

<p>1.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p><p>2.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p><p>3.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p><p>4.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p><p>5.接待单位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p><p>6.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p><p>7.接待单位不得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按规定标准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简餐一次,不上高档菜肴,不上烟酒,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p><p>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不得安排专车接送。</p><p>9.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p><p>10.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准挂账消费。</p><p>11.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p><p>12.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p><p>13.除符合规定的公务接待用餐之外,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在内部食堂等场所安排用餐的,不得由接待单位承担伙食费。</p>

接待

不得

公务

超标准

安排

接待费

陪餐

禁止

列支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