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b> 撰写公文对结构层次序数有什么规范性要求?</b></p><p> 答:结构层次序数往往见于内容复杂、篇幅较长公文。它的使用是否规范、正确,直接关系到公文的条理是否清楚,外在结构是否合理。关于这一问题,《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作了明确规定:公文中的“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 ’,第二层为‘ (一) ’,第三层为‘ 1. ’,第四层为‘ (1) ’ ”。这种结构层次序数标识方法,可以使人清楚地看出一篇公文大的层次及里面所包含的小层次,便于把握公文的脉络,从而为准确地理解和办理公文打好基础。在具体使用时,需要注意把握如下几点:</p><p> (1)要准确,不要写错。实践中常见的诸如“(一)、”“1、”“(1)、”之类的写法都是不符合规范的,应分别改为“(一)”、“1.”“(1)”。</p><p> (2)要适度,不要过细。公文中使用的结构层次序数,法规中所规定的四个层次,一般而言即已够用。因此,应当尽可能地控制在四层以内。实践中有些公文所使用的诸如“①”、“1)”,甚至“A”“B”、“C”、“D”之类的层次序数均为不妥。公文中使用的结构层次序数过细过多,往往会给人以散乱、零碎之感,显得很不紧凑。</p><p> (3)要有序,不要越级。公文中的结构层次序数,一定要按照法规中规定的层级顺序使用,不能越级套用。但在有些情况下,例如一篇公文的结构层次只有两层,那么如果第一层使用了“ 一、"第二层结构层次序数既可以使用“(一)”,也可以直接使用"1."。</p><p> (4)要合格,不要旁鹜。公文中使用的结构层次序数,应当采取序数显示的形式,尽可能地不用诸如“首先”、“其次”、“再次”,“第一、“第二”、“第三”,“此其一”、“此其二”、“此其三”之类的结构层次序数表示法。</p><p> (5)要清晰,不要混淆。 序号与标题文字连为一体,使人难以分辨,容易造成误解。在下列情况下,弊病十分明显如:一、二类变三类;二、三次反复;三、四大效果;1.2人班子;2.3个高招;3.4个第一。因此,为使公文小标题中的序号使用不失本意又有显明性,可以使用用小括号括入,或者变换写法,不要出现上述序号和文字易混淆写法。</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