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办法制定依据 <p> 为提升我行个人授信综合服务能力,增强我行在个人授信领域的市场竞争力,防范和控制借款人利用多个贷款品种及信用卡多头过度借债的风险,提高贷后监控管理水平,对全行个人客户实施统一授信限额管理,依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授信风险管理政策(2018年版)》(中银发〔2018〕426号)以及《中国银行关于加强公司和个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通知》(中银发〔2019〕631号),制定本办法。</p> 第二条 适用机构范围 <p>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和境内分行。</p> 第三条 适用客户范围 <p>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个人贷款产品客户和信用卡产品客户。</p> 第四条 适用产品范围 <p> 个人客户贷款产品(产品范围包括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等)申请及额度调整,信用卡产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透支、信用卡场景分期、信用卡客群分期)的申请及额度调整,均纳入个人客户授信限额管控的范围。</p><p> 对于申请以存单、国债等金融资产为质押担保或提供足额保证金的贷款,以及国家教育助学贷款等政策性贷款,其授信产品额度对授信限额占用为零。</p> 第五条 主要定义 <p> (一)个人客户授信限额:借款人在我行未来一年内最大的债务偿还能力,具体分为消费类授信限额、经营类授信限额,两者相互独立,不可以调剂。</p><p> (二)授信产品额度:授信产品额度分为个人客户贷款产品、信用卡产品的授信额度。对于个人贷款产品、信用卡场景分期产品、信用卡客群分期产品,授信产品额度为单笔授信产品的额度。对于信用卡透支产品,授信产品额度为客户在我行的信用卡最大可透支额度。</p><p> (三)授信产品额度对授信限额占用:授信产品在未来一年内需要偿还金额的一定比例。对于个人贷款产品、信用卡场景分期产品、信用卡客群分期产品,按照未来一年内需要偿还的金额进行占用;对于信用卡透支产品,按照客户在我行信用卡最大透支额度的一定比例进行占用。</p><p> (四)客户可用授信限额:在个人客户授信限额中扣除借款人在我行已有授信产品对客户授信140</p><p>限额占用后,剩余的客户授信限额。</p><p> (五)个人客户名义授信:借款人在全球额度管控系统中已经成功建立产品额度的各授信产品额度之和。</p><p> (六)个人客户信用评级:由个人客户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利用各种信用风险量化评价工具,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得到个人客户信用评级结果。</p><p> (七)客户超限额状态:在授信审批环节,客户可用授信限额减去拟审批授信对授信限额占用,结果小于零,客户处于超限额状态;在贷后管理阶段,客户可用授信限额小于零时,客户处于超限额状态。</p><p> (八)授信产品例外处理监控指标:对于每一种授信产品,设定例外处理监控指标,其值在每一个自然年中该类产品在审批过程中,进行例外处理的产品额度之和。</p><p> (九)单笔授信多客户组合关系:针对单笔授信产品多个客户临时性组成的合作关系,指一笔授信的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及保证人。</p><p> (十)客户层授信规则:计算客户授信限额、客户可用授信限额等内容的规则。</p><p> (十一)产品层量化授信规则:根据产品授信政策和我行掌握的客户信息,计算可审批的产品额度、产品利率等内容的量化自动授信审批规则。</p> 第二章 授信限额管控 机制 第六条 授信限额管控逻辑 <p> 授信限额管控为刚性管控,即客户在我行所有授信产品额度对授信限额占用之和不能超过客户授信限额。客户授信限额由客户信用综合评价系统计算或在进行例外处理过程中由有权审批人进行核定,其他情况不允许修改客户授信限额。</p><p> 对客户的授信限额管控并不代替具体授信产品的审批,对于单笔授信的调查、审查、审批还应按照各个授信产品的相关管理办法和信贷政策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p> 第七条 与个人客户统一授信 <p> 对于单一法人工商企业在我行已有公司授信的,原则上不得叙做用于同一企业经营的个人经营类贷款。如确需由两个条线分别授信,应按照《中国银行关于加强公司和个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通知》要求执行。原则上不得对多个借款人发放多笔个人经营贷款用于同一经营主体或项目。</p> 第八条 授信限额管控原则 <p> 个人客户授信限额管理应遵循“全面测算、分类控制、动态管理、先占先得”原则。</p><p> (一)“全面测算”是指在授信审批和贷后管理环节,对于任何个人授信客户均需要按照其收入信息、资产信息、已有负债及行为特征等因素,测算出个人客户授信限额、可用授信限额、在我行所有授信产品对授信限额占用(包括拟审批授信产品对授信限额占用)。</p><p> (二)“分类控制”是指在个人客户授信限额管理中,根据授信用途等情况将客户授信限额分为消费类授信限额、经营类授信限额,客户所有授信产品必须且唯一归属于某一类别,在全球额度系统中逐笔管理、分类控制。</p><p> (三)“动态管理”是指在授信审批和贷后管理环节,需对客户授信限额和可授信产品对授信限额的占用进行动态测算,判断客户是否超限额,有针对性加强授信准入及贷后管理风险预警等工作。</p><p> (四)“先占先得”是指授信产品(包含个人贷款、银行卡)对授信限额的占用,采用先占先得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不是预先将授信限额切分给不同的授信产品。</p> 第九条 授信限额管控的应用 <p> (一)在授信审批环节,授信审批系统须判断客户是否处于超限额状态。若处于超限额状态,授信审批系统根据产品授信政策直接拒绝该笔申请、或退回客户经理、或进入例外处理流程。授信审批系统在完成授信限额相关判断后,进入产品审批流程,根据产品审批结果在全球额度管控系统创建更新客户授信限额、授信产品额度及其对授信限额的占用。若授信产品额度创建成功,则完成审批;若授信产品额度创建失败,则拒绝该笔申请或退回到贷前环节。</p><p> (二)在贷后管理环节,客户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对客户授信限额、客户信用评级、授信产品对授信限额占用等信息进行重新计算。当客户处于超限状态时,根据贷后管理相关要求处理。</p><p><br></p> 第十条 客户数据共享要求 <p> 在授信审批环节和贷后管理环节,我行均需计算客户授信限额、客户信用风险评级等信息。为了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个人贷款、银行卡等产品的相关业务系统需要将本系统收集的客户基本信息、收入信息、资产信息、行为特征信息、催收信息、产品申请评级结果、黑灰名单等数据同步至零售风险数据集市,实现客户数据的整合共享。</p> 第三章 例外处理、贷后管理要求 <p> 第十一条 授信限额管控例外处理逻辑</p><p>在授信审批过程中,当客户处于超限额状态,如确有客观、特殊原因,可进行例外处理。例外处理由个人授信高级(或等同于高级)及以上审批人根据客户具体情况重新核定客户授信限额,并由其完成产品审批,同时在授信审批系统和全球额度管控系统中记录客户的例外处理标识和本笔授信产品的例外处理标识。</p><p> 当后续授信审批系统或客户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更新全球额度管控系统中的客户授信限额时,若客户授信限额不小于客户所有授信产品对授信限额占用之和,全球额度管控系统自动取消客户在客户层的例外处理标识(在应急处理机制补录过程中更新的客户授信限额除外)。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对于在客户层已经具有例外处理标识的客户,不允许再次进行例外处理。但是对于军人公积金贷款等产品在一笔贷款审批过程中需要建立两笔审批流水、分两次进行审批的情况,最高可进行两次例外处理。</p> <p> 第十二条 授信产品例外处理总体控制原则</p><p> 在全球额度管控系统中,对于每一类授信产品,例外处理的产品额度之和不能超过例外处理监控指标。例外处理监控指标定期检核、定期调整。例外处理监控指标由产品管理部门发起,并与授信管理部共同确定,授信管理部定期进行审批(在相应系统功能改造完成后执行)。</p> 第十三条 超限额管控原则 <p> 在贷后管理环节,当客户处于超限额状态时,根据贷后管理相关要求处理。</p> 第十四条 额度管控应急处理机制 <p> 为保证统一授信限额管理体系的稳定运行,设置额度管控应急处理机制。在全球额度管控系统、客户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或相关授信审批系统出现故障的情况下,启动额度管控应急处理机制。在授信产品审批、调整客户在我行信用卡最大透支额度和贷款产品放款过程中,相关系统不经过全球额度管控系统,直接完成业务处理。待系统恢复后,由授信审批系统发起补录流程,将应急机制启动期间发生的个人授信业务在客户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进行评价计算、在全球额度管控系统中更新客户授信限额、建立授信产品额度。</p> <p> 第十五条 授信产品额度销额及冲正机制</p><p> (一)自动销额。针对已经在全球额度管控系统建立成功的授信产品额度,当同时满足授信产品无可用额度、授信产品项下无贷款余额且产品额度类型允许自动销额的条件下,全球额度管控系统自动销额,释放授信产品对客户授信限额占用,保存客户额度记录;当超过自动释放期限但仍未占用授信产品额度的情况下,授信审批系统会自动调用全球额度管控系统删除产品额度,释放授信产品对客户授信限额占用,但不会保存客户额度记录;当客户在我行信用卡、分期最大透支额度降为零的情况下,全球额度管控系统自动释放信用卡产品额度。</p><p> (二)人工销额。针对已经在全球额度管控系统建立成功的授信产品额度,该授信产品额度的经办行可主动发起销额交易,在满足人工销额的条件下人工释放产品额度。</p><p> (三)冲正。对于已经销额的授信产品额度,若业务需要进行冲正,需由该授信产品额度的经办行主动发起冲正交易。若客户授信限额不足导致授信产品额度冲正失败,为保证冲正交易完成,经报总行审批同意后,由个人授信高级或等同于高级及以上审批人将额度恢复到原来水平。</p> 第四章 量化自动授信管控权限 <p> 第十六条 量化自动授信管控权限审批层级</p><p> (一)个人客户统一授信管控机制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委员会审批。</p><p> (二)个人客户授信限额整体计算逻辑(包括客户收入信息、资产信息的核定,授信产品对客户授信限额的占用等)、授信产品例外处理监控指标,报送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委员会审批。</p><p> (三)客户群准入规则及客户层授信限额计算规则报送行领导审批,并由行领导授权相关部门对客户群准入规则及客户层授信限额计算规则动态调整优化。</p><p> (四)产品层量化授信规则由产品管理部门报送行领导审批,并由行领导授权产品管理部门对产品层量化授信规则动态调整优化。如产品适用的客户群范围或业务模式突破原有产品管理办法,则其对应的产品授信政策应由产品管理部门根据相应授权流程进行报批。</p>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 <p> 统筹全球额度管控系统建设工作,牵头组织授信管理部、消费金融部、银行卡中心完成全球额度管控系统个人额度管控功能的实施,负责纳入使用高级法资本计量范畴的相关模型的开发、监控、验证和优化工作。</p> 第十八条总行授信管理部 <p> 统筹个人客户统一授信政策的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风险管理部、消费金融部、银行卡中心等部门制定统一的个人客户授信限额管理政策。推动全行个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统筹个人授信业务部门开展授信限额管理工作。</p> 第十九条总行消费金融部 <p> 在个人客户授信限额管理政策框架下,牵头组织银行卡中心推进个人客户统一授信管控体系的建设工作、授信限额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及贷后监控工作,推动统一授信管控体系在消费金融部所负责的授信产品中推广应用,负责全球额度管控系统中涉及个人授信产品参数的维护,配合授信管理部、银行卡中心进行压降工作。</p> 第二十条总行银行卡中心 <p> 协助消费金融部推进个人客户统一授信管控体系的建设工作,推动统一授信体系在银行卡中心所负责的授信产品中推广应用,配合授信管理部、消费金融部进行贷后监控及压降工作。</p> 第二十一条一级分行 <p> 推进个人客户统一授信规则和模型在业务拓展工作、贷后监控管理工作中推广应用,协助总行推动个人客户授信规则和模型的设计优化工作及贷后监控压降工作。</p> 第六章 附则 <p>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总行消费金融部负责解释。</p><p>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日执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授信限额管理办法(2017年版)》(中银发(2017)489号)同时废止。</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