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

美友84112073

<p style="text-align: center;"><b>第一章 总则</b></p><p>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 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诚信意识,保障失信主体权益,提高城市信用水平,营造优良营商环境,依据“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现结合大连实际情况,制定公布《“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以下简称“指南”)。</p><p style="text-align: center;"><b>第二章 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b></p><p>第二条 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主要包括:一是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 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二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p><p>第三条 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将按最长公示期限(三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p><p style="text-align: center;"><b>第三章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b></p><p>第四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行政处罚信息。</p><p>第五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p><p>第六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流程</p><p>1.行政相对人按照《“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申请修复。</p><p>2.行政相对人须向市信用中心提交以下材料:</p><p>一是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下简称材料一)</p><p>二是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下简称材料二)</p><p>三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下简称材料三)</p><p>四是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以下简称材料四)</p><p>3. 行政相对人完成提交材料,且行政处罚信息已经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经市信用中心审核通过后,可由网站撤下公示。</p><p style="text-align: center;"><b>第四章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b></p><p>第七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p><p>第八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nbsp;</p><p>第九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流程</p><p>1.行政相对人按照《“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申请修复。</p><p>2.行政相对人须向市信用中心提交以下材料:</p><p>一是信用修复承诺书,每条行政处罚申请修复时均须单独出具《信用修复承诺书》,且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日期须填写正确,不可使用名章。(材料一)</p><p>二是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材料二)</p><p>三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材料三)</p><p>四是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班并取得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行政相对人根据自身情况可选以下三类其一参加:一是访问“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中国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根据流程指引进行线上免费参加公益性培训;二是参加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举办的公益性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班,具体安排见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三是参加全国性培训班。公共信用评价在“优”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或经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班,具体详见“信用修复培训机构名单”。大连地区培训班出具的证明材料可用于修复本地区的行政处罚信息;全国性培训班和在线参加“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中国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的证明材料可用于修复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信息。(材料五)</p><p>五是出具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取得一是由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详见“信用报告服务机构名单”;二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各省级信用门户网站免费下载的“公共信用信息概况”(信用报告)。(材料六)</p><p>3. 行政相对人完成提交材料,且行政处罚信息已经满足修复要求,经市信用中心审核通过后,可由网站撤下公示。第五章 附则</p><p style="text-align: center;"><b>第五章 附则</b></p><p>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不实等情况的,可提出异议申诉,经市信用中心核实后可更正网站公示信息。</p><p>第十一条 本指南由市信用中心负责解释。</p><p>第十二条 本指南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p> <p><br></p><p><br></p><p><br></p><p>单位:大连高新区第二实验幼儿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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