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开拆:平南西街、城东街、乌江路等等

梦想起航

<h3><br></h3><h3>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老城</h3><h3>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居民房屋</h3><h3>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h3><h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h3><h3>《平南县老城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居民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47期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h3><h3> 2020年5月21日 </h3><h3>平南县老城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h3><h3>居民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h3><h3>第一章 总则</h3><h3>为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进程,确保平南县老城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顺利进行,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南县城区旧城改造房屋的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方案》,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订本安置补偿方案。</h3><h3>第一条 征收主体、组织实施部门和建设业主单位</h3><h3>征收主体:平南县人民政府</h3><h3>征收人:平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单位)</h3><h3>平南县自然资源局</h3><h3>平南县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务中心</h3><h3>建设业主单位:平南县伟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平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h3><h3>第二条 征收范围:</h3><h3>1.城西街、城东街、乌江路、仙芦街、河面北街、河面南街、朱依巷、梁屋巷、横巷儿、韦屋巷、廖屋巷、永生巷、黄家园、新街儿;</h3><h3>2.城顶街旧航运管理所及周边居民;</h3><h3>3.秀水岭百货公司及周边居民房屋。</h3><h3>具体以红线为准。</h3><h3>第三条 补偿原则: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h3><h3>第四条产权确认:被征收人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等房屋有关合法材料,对因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特别是世居住宅因旧契纸受损或虫蛀),本着“以人为本,尊重历史,关注民生”的原则。被征收人能够提供被征收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经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及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社区认定,并居住30年以上没有争议的可按有合法产权认定拆迁补偿,被征收人超出四层半无证规划建设的部分建筑面积,按政府统一定价建筑面积补偿,不纳入安置补偿房屋面积。凡侵占国家土地建设的建筑面积,应退回违法侵占的土地,一律不予补偿。</h3><h3> 第五条未析产户:居民房屋属世居房屋的,因继承产生多户共有,为尊重群众、解决家庭矛盾,需要分关析产的户主,自行签约好内部分关协议,并报送平南县棚户区改造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棚改办)存档备案。</h3><h3>第六条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确认: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根据房产证的建筑面积补偿,如没有房产证或房屋与原房产证面积不符,由县棚改办安排技术人员进行丈量测绘并公示。</h3><h3>第二章 补偿标准与支付</h3><h3>第七条 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定价:</h3><h3>1.土地面积补偿9000元/平方米,超出建筑面积部分按900元/平方米补偿;</h3><h3>2.非还建住房价格面积部分初定2800元/平方米(按审计结算出实际价格),首层不达建筑面积部分2200元/平方米(空地参照)。</h3><h3>第八条 房屋建筑面积产权置换比例:被征收人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产权置换按1∶1.3倍补偿。</h3><h3>第九条 非还建住房购买规定:</h3><h3>1.选择在老城区拆迁范围内安置房屋置换,按置换房屋的建筑面积8%购买;</h3><h3>2.选择在异地平南县老城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东湖)建设用地安置(小区安置名由政府定)建设的房屋置换,按置换房屋的建筑面积12%购买;</h3><h3>3.超出非还建住房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h3><h3>第十条商铺停业损失补助:一线商铺按实际租用面积每月80元/平方米补偿(即临街门面),商铺停业损失补助期限为6个月。6个月后的商铺面积按每月每平方10元支付,至征收人统一交付安置房或商铺之日(以书面通知交付安置日期为准),再顺延2个月止为商铺停业期限。商铺经营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合法经营)。认定补偿面积需三方认同签名,由县棚改办工作人员丈量测绘,平南街道办工作人员在场见证,户主确认使用面积签名。</h3><h3>第十一条 室内装修费:按评估公司评估结果补偿。</h3><h3>第十二条搬迁补助费:以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如征收人建好产权置换房(即现房安置)才搬迁的,由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一次。如没现房安置先期搬迁的,按二次搬迁计算补助。</h3><h3>第十三条 临时过渡安置费:在过渡期限内,按被拆除房屋总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如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支付)。</h3><h3>1.临时过渡安置费的给付期间: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将房屋交付征收人之日起,至征收人统一交付产权置换房(以书面通知交付安置日期为准)之日,再顺延2个月止为临时过渡安置费期限;</h3><h3>2.从被征收人交付被拆迁房屋之日起算,征收人先预支付24个月的过渡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人(按实际过度安置时间支付);</h3><h3>3.征收人因客观原因造成逾期交付安置房的,征收人继续按规定的标准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费。如被征收人主观原因不领取安置房的,征收人不再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费。</h3><h3>第十四条 因房屋必须迁移附属设施的,原则上由征收人负责,被征收人自行迁移附属设施的,按如下标准补助附属设施迁移费用。</h3><h3>1.水表迁移每只补助500元;</h3><h3>2.电表迁移每只补助500元;</h3><h3>3.空调迁移每台补助300元;</h3><h3>4.有线电视线路迁移每户补助200元;</h3><h3>5.太阳能、电热水器迁移每台补助300元;</h3><h3>6.抽油烟机迁移每台补助l50元。</h3><h3>第十五条奖励办法:在规定的时间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征收人在第一天签订协议的奖4500元,第二天签订协议的奖4000元,第三天签订协议的奖3500元。超过期限不再享受奖励。</h3><h3>第十六条补偿费用支付方式: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二个月内,征收人把补偿款、搬迁费、过渡安置费、附属设施迁移费、屋内装修费、奖励款等款项一次性支付到被征收人账户。被征收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征收人办理存折。</h3><h3>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h3><h3>第十七条 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分为产权置换安置补偿、货币补偿二种方式。</h3><h3>(一)产权置换安置补偿</h3><h3>被征收人的房屋首层分两种选择:1、按土地面积1:1产权置换安置补偿为物业(商铺),如首层占地建筑面积少于土地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2200元/平方米补偿建筑款给建设业主(空地参照以上);2、也可以按占地建筑面积1∶3比例置换安置房屋,如首层没有建筑面积(空地),按1∶2比例安置房屋。</h3><h3>二层以上的建筑面积为产权置换补偿,按被征收人选择安置小区置换计算(本文第八条补偿标准),如没有房产证的,按县住建局的控高,层高四层半标准补偿,超出的建筑面积,按政府统一定价建筑面积900元/平方米补偿,如该部分不达的建筑面积,按照非还建住房的确定价格执行交建设款给建设业主(四层半下至二层没有建筑面积参照以上)。</h3><h3>(二)货币补偿</h3><h3>1.土地面积补偿:每平方米统一按9000元补偿,建筑面积补偿:按3200元/平方米补偿(政府统一定价)。</h3><h3>2.建筑面积补偿:根据实际测绘(经公示无异议的)建筑面积乘以1:1.3倍计算,如没有房产证的,按县住建局规划的控高层高四层半为标准,即补偿二层至四层半建筑面积按1:1.3倍产权置换房屋建筑面积,四层半以上的建筑面积按评估值补偿给回被征收人。如没有证件超出四层半部分的建筑物按政府统一定价补偿。</h3><h3>第十八条 征收有抵押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被抵押人重新签订协议、自行解决,如在征收期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h3><h3>第四章 拆迁管理程序</h3><h3>第十九条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取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h3><h3>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或按县人民政府定价补偿(由被征收人选择)。</h3><h3>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产权置换后,非机动车位在新安置地建设的小区按指定位置给予使用,小车车位按相关法律规定使用。</h3><h3>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平南县老城片区棚户区居民改造建设房屋拆迁产权置换协议书》先后顺序选择产权置换安置地点、优先抽签选房号楼层、商铺、安置房。选择商铺,按原临街一线门面(门面宽2.5米)在一线置换,非临街部分在指定的二线置换。</h3><h3>第二十三条 选择楼栋、楼层、房号或商铺,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先后顺序,经抽签确定后在规划图纸上签名确认,按确认领房。</h3><h3>第二十四条该拆迁小区居民子女就读学校按照《平南镇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就近入学。</h3><h3>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搬迁时间为:自接到拆迁人要求搬迁通知之日起l5日内自行搬迁完毕。</h3><h3>第二十六条在规定时间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按本方案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h3><h3>第五章 交房与办证</h3><h3>第二十七条 交房时间:现房交房以县棚改办通知为准。</h3><h3>第二十八条选房方式: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产权置换协议书》的,按签约先后顺序选择安置地点的楼层房号,同一天签订协议的由抽签确定顺序选房。征收人对拆迁片区范围安排签约时间,每个片区的第一天签约人都为第一签约人。然后由征收人安排第一签约人共同参加抽签确定顺序选房。不是第一签约人的,由征收人在第一签约人抽签后再另行安排抽签时间,确定顺序按对应安置面积选房。</h3><h3>第二十九条办证:老城区的世居房屋,多以契纸作为产权依据,一张契纸涉及的户数有多户以上,同时出现户中户都涉及到产权人分配利益的。为了解决产权人历史遗留问题,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签订产权置换安置补偿协议书并搬迁的,安置的房屋办理新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允许变更合法的户主姓名,在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时应交纳登记费、工本费以及按相关规定缴交的税费,征收人以奖励的方式给予扶持。如超过规定时间签订产权置换安置补偿协议书并没有按规定时间搬迁的不给予办理奖励。</h3><h3>征收人应在交付房屋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好产权证。</h3><h3>第三十条商品房的户型面积为90—140平方米。因建设的安置房与产权置换补偿面积不一定相符,产权置换的补偿面积多或少,被征收人的产权置换面积可以自行调剂,调剂后由县棚改办监管列表说明。</h3><h3>第三十一条 交房标准:交房面积相近允许误差±3%。交付置换房和商铺室内均为毛坯房。</h3><h3>第三十二条 在安置房交付前,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要结清多或少交付房屋面积的差价,方可交付房屋锁匙。</h3><h3>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费按县物价局批准的标准缴交。</h3><h3>第六章 附则</h3><h3>第三十四条 该项目红线范围内持有集体土地证的房屋参照本方案补偿。如集体土地没有证件同时拿不出合法手续的,视为违建,依法予以拆除。</h3><h3>第三十五条 金融贷款:对于家庭经济困难户,征收人可协调被拆征收人在金融机构办理产权置换房屋贷款。并由该户以自有的房产作为抵押。</h3><h3>第三十六条 评估服务费支付:</h3><h3>1.被征收人聘请有资质评估机构的,由县棚改办办理,评估服务费由建设业主单位从专项资金中支付;</h3><h3>2.由征收人聘请的,同意在数据库中抽取,评估服务费由征收人安排专项资金支付。</h3><h3>第三十七条 平南县人民政府根据征收工作的实际情况设立平南县棚户区改造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成立县棚改办,协助征收人开展拆迁工作。</h3><h3>第三十八条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由整个项目(含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的改造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建设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信誉好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改造项目工程预算,核算出非还建住房面积的预算(售)价格。</h3><h3>第三十九条 本方案在执行中遇有重大事项变动及部分条款内容需修正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修订。</h3><h3>第四十条 本方案的解释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h3><h3>公开方式:主动公开</h3><h3>来源: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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