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同学们,有一首歌,你们一定听过,也一定会唱:“我们的祖国是花园,花园里的花朵真鲜艳”。你们就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希望!为了祖国所有孩子的健康成长,党和国家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在1991年9月4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制定并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一部保护孩子合法权益的法律,更是一部凝聚祖国人民对你们深切关爱的法律。</p><p>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个方面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求。</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b>家庭保护一关注成长的摇篮</b></p><p>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家庭保护措施的规定是详细的、具体的,除了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外,还规定了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责任。</p><p> 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p><p> 第9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p><p> 关于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p><p style="text-align: center;"><b>学校保护一给予健康的培养</b></p><p> 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p><p>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不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p><p> 二、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p><p> 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p><p> 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p><p> 三、保证未成年人全面发展</p><p> 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的教育、帮助,不得歧视。”</p><p> 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和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p><p style="text-align: center;"><b>社会保护一提供优化的环境</b></p><p>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保护也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并为优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环境提供优良的服务。</p><p> 第2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p><p> 第24条规定:“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的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录象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p><p> 第25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的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p><p> 第2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育、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活动的室内吸烟。”</p><p style="text-align: center;"><b>司法保护一实行专门的保护</b></p><p> 第41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p><p> 第 42条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p> <p> 同学们,《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我们健康的成长保驾护航,希望同学们好好学习,全面发展,不辜负祖国和人民的期望,将来建设更加美好的祖国!</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