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科普知识(第十天)

安好

<p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font-size: 20px; color: rgb(57, 181, 74);">新型冠状病毒科普知识(三十三)</b></p><p><br></p><p>紧急提醒!多人复工后突发高热、呼吸困难!竟是因为……</p><p>近日青岛几名刚复工的市民突然出现高热等症状,凌晨到医院就诊经过拍片观察,排除了新冠肺炎,而罪魁祸首竟是单位里的“消毒水” 疫情期间,大家千万当心! 一单位数名复工者出现高热、呼吸困难,送医后排除新冠肺炎,吸入有害物质所致 3月1日凌晨1点左右,青岛市新冠肺炎医疗救治专家组接到某医院急诊科电话: 青岛市某区发现数例高热、剧烈咳嗽、呼吸困难的患者。 血液检查结果中多项指标升高,急需排查是否为疑似新冠肺炎聚集性病例。 经过进一步了解,这些患者刚从外地返回青岛复工。前一天下午,清洁办公场所之后出现不适。 专家组在了解情况后,马上指示接诊医院,对所有患者做肺CT排查。 经过一系列排查,基本排除新冠肺炎可能。考虑是患者吸入有害物质所致。 清洁时将84消毒液与洁厕灵混合产生"毒气" 医生:严重会造成“白肺”,甚至死亡! 经调查反馈,几人都吸入了高氯性气体,造成呼吸道尤其是肺脏腐蚀性损伤。 原来,他们在清洁办公场所时,不慎将含84消毒液的污水与冲洗厕所的洁厕灵混合,两种液体发生化学反应,造成有害气体大量排放。 几名患者吸入有害气体后,造成肺部灼伤,其症状、体征非常像新冠肺炎。 专家组组长孙运波说,如果吸入有毒气体时间较长,或治疗不及时,会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如白肺甚至窒息死亡。 由于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几名患者的水肿已经吸收,呼吸困难得到救治,烧也退了,观察休息后,就准备重返工作岗位。 “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各大企业重视清洁消毒,这很好。但要注意消毒液的特点,浓度过高对人体有害,两种消毒液混合使用,会产生毒气甚至危害生命。” 孙运波提醒,使用消毒液的时候,要按照规范配制,尽量避免两种消毒液混合,以免对人体造成致命性损伤。 疫情之下,不论是在家庭、单位还是公共场所 消毒都是大家特别关心的问题,对此国务院和杭州市疾控也曾作出指示。 专家:公共外环境不建议大范围消杀家用消毒剂不能盲目使用 对于消毒问题,此前杭州市疾控中心传染病防治所所长孔庆鑫在采访中表示: “最近杭州各大企业复工、商场开业,我们都有相应的防控预案,要求开展预防性消毒,适当增加消杀频次。一般公共外环境有日光照射,不建议进行大范围消杀。大范围喷洒消毒剂虽场面壮观,实则不太有必要。国家疾控中心专家也明确提出,不建议向人体大面积喷洒消毒剂。” 家用消毒剂不能盲目使用,其使用范围、浓度都不同,必须先仔细阅读说明书。 国务院:防止过度消毒,不直接使用消毒剂对人进行全身消毒 2月29日,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局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消毒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指出: 各地要防止过度消毒,不对室外环境开展大规模的消毒,雨雪天气不开展外环境消毒;不对外环境进行空气消毒;不直接使用消毒剂(粉)对人员全身进行喷洒消毒;不对水塘、水库、人工湖等环境中投加消毒剂(粉);不在有人条件下对室内空气使用化学消毒剂消毒。 紧急提醒! 84消毒液和洁厕灵不能混用 在疫情防控期间,84消毒液、漂白粉、过氧乙酸等各类化学消毒剂,在各种场所大量使用。 但如果操作不当,消毒剂会产生“夺命毒气”。 例如,84消毒液和洁厕灵一起使用,会产生化学反应,并生成氯气。 因为84消毒液的主要成分是次氯酸钠,洁厕灵的主要成分是盐酸,也就是氯化氢。 氯气是一种有毒气体,主要通过呼吸道侵入人体,并溶解在黏膜所含的水分里,生成次氯酸和盐酸,对上呼吸道黏膜造成损伤。 次氯酸使人体组织受到强烈的氧化。 盐酸刺激黏膜发生炎性肿胀,使呼吸道黏膜浮肿,大量分泌黏液,造成呼吸困难。 在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的氯气,眼、鼻、呼吸道等部位的黏膜都会遭到破坏,出现流泪、咳嗽、恶心呕吐等症状。 如吸入氯气浓度过高,有可能腐蚀肺泡,造成呼吸困难或肺水肿,甚至窒息死亡。 不慎吸入氯气怎么办? 若不慎吸入高浓度的氯气,应立即离开现场,到空气新鲜的地方。 一般情况下,当咳嗽和流泪症状消失后,身体就没什么大碍了。 若中毒症状没有消失,甚至出现肺水肿等现象,就要马上去医院。 ▲科学使用84消毒液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84消毒液和洁厕灵不能混合使用! 严重或致命!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font-size: 20px; color: rgb(22, 126, 251);">新型冠状病毒科普知识(三十四)</b></p><p><br></p><p>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p><p>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 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p><p><br></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font-size: 20px; color: rgb(22, 126, 251);">新型冠状病毒科普知识(三十五)</b></p><p><br></p><p>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中有哪些义务?</p><p>《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 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 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p><p><br></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本内容摘自</p><p style="text-align: right;"><b>太原科技大学防控和后勤保障组</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