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河口派出所出动警力,“救治”特有珍稀动物朱鹮一只

双河口所 ---彭传贵

<p>  汉阴县公安局双河口派出所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指示,按照汉阴县公安局在《全县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整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在辖区内加强动植物保护宣传力度,使的辖区群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意思得到极大的提高,在辖区形成了人人积极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p><p> 2020年4月26日,双河口派出所出动警力,“救助”一只国家一级珍稀动物朱鹮,救助后移交林业相关部门。</p> <p>  4月26日早上八点半左右,双河口派出所接到群众盛某报警称在龙垭村七组有一只疑似受伤的朱鹮。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出警,在出警过程中向报警人联系具体位置,但是报警人称当时只是路过,只知道大概位置,现在不知道飞走了没有! </p><p> </p> <p> 由于之前辖区内有朱鹮活动的轨迹,出警民警不敢马虎大意,就迅速来到报警人说的大概位置寻找,但是没有找到。民警迅速以原先发现的位置为中心,扩大查找范围,经过四十多分钟的寻找,最终在丛林中一座坟头边上发现了朱鹮,民警上前查看,发现朱鹮飞不起来,只能在地下跑动,民警确认这就是那只受伤的朱鹮。民警迅速“围捕”这只受伤的朱鹮,经过一番努力,最后在一户村民的鸡笼边上将受伤的朱鹮“捕获”。</p> <p> 民警“捕获”朱鹮以后,发现朱鹮的右侧翅膀受伤流血,就立即向所领导汇报,所领导一方面指示要做好朱鹮的保护,迅速带回所上。同时所领导及时联系林业部门,做好移交救治工作。</p><p> 县林业部门接到消息后迅速来到双河口派出所,将受伤的朱鹮送到宁陕县朱鹮救治基地进行治疗。</p> <p> 民警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p><p> 同时国家按照保护级别量刑:</p><p> 一、杀害1级保护动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p><p> 二、杀害2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p><p> 三、杀害3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独判处罚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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