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路上 业务学习 励志手语《爱的奉献》与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快乐允允

<p>  4日17日上午宜州区特殊教育学校的老师们继续一起抱团学习。今天 由我校覃定妍老师组织全校教师一起学习励志手语《爱的奉献》和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两个内容。</p> 爱是特殊教育的一个永恒主题。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有的看不见,有的听不到,有的智力不健全,有的独来独往,不受任何约束。但他们和我们正常的孩子一样也需要受教育,为了将来更好的生存也需要获得更多的技能。因此,为了能让这些残缺的花朵在学校里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发展,我们特殊教育的老师们都会用无私的爱温暖他们,奉献了自己。 爱的奉献就如人间的春风,让幸福之花处处开遍;爱的奉献就如生命的源泉,让潺潺流水滋润荒原。 学会了奉献,我们便拥有了快乐,拥有了幸福,也拥有了力量! 真诚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成为奉献的传播者、践行者和受益者。 第二部分内容是学习特殊教育的法律和政策<div> 自1949年中人华人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内与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特殊教育的政策与法规,指导与促进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br><div> 一、我国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br>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82年通过,18年再修订)<br>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br><br></div></div>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95年颁布)<br> 第十条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br>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br>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6通过,06年修订)<br>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br>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br> 第三十一条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br><br> 第四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br><br>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br> 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br>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br>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br>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br>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br> 二、我国特殊教育的相关行政法规<br> 1.《残疾人教育条例》(94年颁布)<br> 总则、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奖励与处罚、附则。<br> 2.《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98年颁布)<br> 3.《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94年颁布)<br> 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br>  5.《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2006-2010)》<br> 通过学习,老师们对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特殊教育立法,是推动特殊教育普及与发展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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