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今天是2020年4月15日,庚子年三月二十三,星期三。</p> <p> 春天来了,天是蓝的,风是暖的,阳光是软的,连飘逸的柳丝,也开始变得柔婉了。不要让烦恼和痛苦占据你的心灵,让幸福和美好在心中陪伴。有人说,最美的时光在路上,我却说,最美的时光其实一直都在自己的心中……</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color: rgb(237, 35, 8);">财税君365知识分享———第63天</b></p> <p>建筑服务终止异地预缴增值税如何办理退税</p> <p> 问:公司是西安市一家建筑企业,2019 年 12 月在商洛承 接了一个清包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预收部分款项并按规定在商洛预缴增值税,未开具发票、未申报增值税,该部分预缴税款也未申报抵减,目前由于某些原因该合同终止,预收款项退回,请问公司已预缴的增值税该如何处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 按照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 关申报纳税。</p><p>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 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 (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印发)。</p><p>《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7〕58 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 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 天”。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 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 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p><p> 综上,公司建筑服务合同终止,在商洛预缴的增值税应先向商洛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退还预缴的增值税,商洛预缴地主管税务机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预缴税款退库手续。同时为防止公司退还预缴税款后又在申报时自行填报抵减税额,要求商洛税务机关退税完毕后函告公司机构所在地即西安主管税务机 关。</p> <p>代理记账、财税咨询、企业财务合规、税收筹划;</p><p>私车公用解决方案;</p><p>建筑行业机械设备租赁解决方案;</p><p>联系电话:19991208566(同微信)</p><p>为您提供更专业的服务是我们永恒的目标和宗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