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享受增量留抵退税能否再申请即征即退

宏安财税

<p>  今天是2020年4月14日,庚子年三月二十二,星期二。</p> <p>  春天带着绚烂的笑容迎面而来,万物复苏,一切都是新的开始。</p><p> 梦想总是在春天启程,扬起希翼之舟,踌躇满志,奋力前进。希望总是在春光里沉淀,运筹帷幄。</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color: rgb(237, 35, 8);">财税君365知识分享———第62天</span></p><p><br></p> <p>疫情期间享受增量留抵退税能否再申请即征即退</p> <p>  问:公司被认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 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但根据我公司发展规划预计两年后会申 请增值税即征即退,请问现在享受了疫情期间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之后还能再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吗?</p><p>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 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 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本公告第一条、第二 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 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p><p>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 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 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财政 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4 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 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发布之日 前,纳税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可以按规定享受 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 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p><p> 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2020 年 3 月 24 日发布的《疫 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九期)》第 19 问“公司享受疫情 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以后,还能享受增值税 即征即退政策吗?”解答中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以下简称“8 号公告”)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 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 2020 年 1 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 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2020 年第 2 号,以下称 2 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 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4 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 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你公司按照 8 号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情形,不属于 2 号公告规定的退 税后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适用范围。</p><p> 综上,公司作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期间 申请增量留抵退税不会影响之后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p> <p>代理记账、财税咨询、企业财务合规、税收筹划;</p><p>私车公用解决方案;</p><p>建筑行业机械设备租赁解决方案;</p><p>联系电话:19991208566(同微信)</p><p>为您提供更专业的服务是我们永恒的目标和宗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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