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情形

财税消防员

今天是2020年4月11日,庚子年农历三月十九,星期六。 代理记账、财税咨询、企业财务合规、税收筹划;<br>私车公用解决方案;<br>建筑行业机械设备租赁解决方案;<br>联系电话:19991208566(同微信)<br>为您提供更专业的服务是我们永恒的目标和宗旨。 在四月新的起点,愿我们不负青葱时光,不负几许华年,去遇见最好的美景,去追寻最美的自己。人生是短暂的,且行且珍惜。愿时光未老,人还在,花在开,故人不散。 <h1><b>财税365知识分项———第60天</b></h1> <b>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情形</b> <b>问</b>: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业务适用3%征收率,2020年1-2月份未取得销售收入,3月份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未开具发票,请问在一季度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br><br> <b>答</b>:《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br><br> 针对上述情况情况,这家公司一季度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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