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办案札记(二)  

光明磊落

<p class="ql-block">一起“铁证如山”的故意杀人案,</p><p class="ql-block">犯罪嫌疑人竟然没有作案时间</p><p class="ql-block"> ---徐XX故意杀人案。</p> <p class="ql-block">  大家都知道全国发生过许多冤假错案,如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佘祥林杀妻案,这些错案冤案给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在我从事检察工作中,也主办了一起类似的案件。</p> <p class="ql-block">  2000年6月,我负责审查一起徐XX故意杀人案,在我拿到案件之初,阅卷时对案情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徐XX在一个废旧房屋内,用砖块将一个被害人活活地砸死了。从公安机关移送的侦查卷宗看,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犯的故意杀人事实供认不讳,对被害人的衣着、发型、牙齿等特征的供述,和公安机关的《尸体检验报告》完全吻合,对犯罪现场的描述也和公安机关所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惊人一致,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全部得到了证据印证,从办案的角度可以说是“铁证如山”,直接将该案移送法院审判是完全没有问题的。</p><p class="ql-block"> 可是,在仔细阅卷审查时,我发现笔录中有几处“诱供”性质的问话,引起了我的警觉。为什么犯罪嫌疑人徐ⅩX对发生在两年前的故意杀人行为供述得如此清楚?为此,我特意打电话给公安机关主办该案的侦查人员,询问他们在办案中是否存在“指供、诱供”的行为,得到的回答是“没有”。并且该案的主办公安侦查人员还语气自豪地说:这是我们侦办的非常漂亮的一起案件,上级领导还准备给我们请功呢,我们绝对不存在“逼供诱供”行为。当时办案公安机关还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否则,调来录像一看就知道有没有诱供行为,对公安人员是否有“逼供、诱供”行为,我们也无法甄别。但是,卷宗里面明显带有“诱供”的问话清清楚楚地写在那里,比如“被害人穿的是背心还是汗衫?” “背心上有没有边?”“是红边还是蓝边?”等等。带着这个疑问,我们提审了犯罪嫌疑人徐XX。徐一见我们检察官来提审他,马上就全部“翻供”。我们讯问犯罪嫌疑人:“你现在翻供说自己没有杀人,那你为什么以前在公安机关作出了那么详细的有罪供述呢?”徐回答说:“我不作有罪供述没有办法,公安人员非要逼我承认杀人。”我讯问道:“如果不是你杀的人?你怎么可能说出那么详细的杀人细节?”犯罪嫌疑人回答说:“是公安人员非要逼我承认杀人,公安人员问我什么,我就回答什么,他们怎么问,我就只好怎么回答,如果我说的不一致,公安人员就不作笔录”。</p><p class="ql-block"> 客观地说,以往我们办理“三大刑案件”时,犯罪嫌疑人这样“翻供”是司空见惯的,仅凭犯罪嫌疑人这样辩解,基本上不会影响检法两院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但是,为了谨慎起见,我再次仔细、耐心地讯问犯罪嫌疑人,你还能不能提供其他可以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徐ⅩⅩ想了一会,回答说:“报告政府,我被收容遣送站关押过一段时间呢”。提审后,我立刻把这个情况向处长汇报,处长同意了我去补充侦查的意见。</p><p class="ql-block"> 后来,我们赶到犯罪嫌疑人提到的邵武和厦门两个收容遣送站,果然查到了犯罪嫌疑人徐ⅩⅩ在1998年6月2日这一案发时间收容关押的证据,证实了徐ⅩX没有故意杀人的作案时间,从而防止了一起故意杀人错案的发生。 </p><p class="ql-block">&nbsp; 说实话,每当我想起这起案件就不禁后怕,如果当时“想当然”地认为徐ⅩⅩ的“翻供”和其他“三大刑案件”一样,都是不如实认罪的表现;如果当初“想当然”地相信公安人员没有“指供、诱供”;如果当初“想当然”地认为该案证据之间已相互印证,该案“铁证如山”;如果自己没有慎重对待徐ⅩⅩ的辩解,没去认真调查核实徐XⅩ“翻供”的细节,并进行认真细致地补充侦查,也许又一个类似于呼格吉勒图的冤假错案就会发生在我的手中,我这一辈子也许都会从办了冤假错案的阴影中走不出来……。值得庆幸的,这一切都在我手中防止了。</p> <p class="ql-block">  后记:该案于7月10日退回补侦,公安机关一直没能补充到能够推翻“犯罪嫌疑人没有作案时间”这一漏洞的证据,只好将该案撤回。</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