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入境人员来青返青申报登记工作通告如下:</p> <p> 一、入境人员(指出国<境>返回的中国公民和入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无论通过境外直接抵青或从国内其他城市中转抵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疫情防控有关决定、命令,自觉接受检验检疫、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 </p><p> 二、入境人员来温泉后,应当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居)或企业(单位)报到,并登录“青岛市入境人员信息系统”(附二维码),如实申报登记有关信息。境外入温泉街道人员必须第一时间根据疫情防控部门的要求进行十四天的集中或居家隔离观察。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必须主动向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报告,根据要求到定点医院就诊,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医。</p><p> 三、截至本通告发布之日入境未满14日且未向所在社区(村居)或企业(单位)报到的人员,应当尽快报到,并登录“青岛市入境人员信息系统”,如实申报登记有关信息。 </p><p> 四、计划来温泉的入境人员,由其亲友或其亲友告知本人提前72小时登录“青岛市入境人员信息系统”,如实申报登记有关信息,并提前三日向居住地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报备。</p><p> 五、宾馆(酒店)、社区(村居)、企业(单位)等单位和出租房主、留宿人等,有义务引导入境人员登录“青岛市入境人员信息系统”申报登记有关信息。</p><p> 六、“青岛市入境人员信息系统”可通过扫码或登录“青岛政务网”微信公众号“疫情防控”专栏,点击“入境登记”进入。</p><p> 七、对入境人员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八、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入境来青返青人员。举报电话:0532-86562721。</p><p>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span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span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p>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 温泉街道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 2020年3月18日 </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