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天的脚步悄悄的来到了我们身边,但是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我们不能相聚校园共赏美丽的春色,不能与可爱的孩子们共度美好的时光,但是疫情并没有阻隔我们爱孩子的脚步,大家从疫情开始就进入到工作状态,不辞辛苦,事无巨细。当前,学校已进入防疫工作的关键期,为了加强依法防治传染病的意识,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知识。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br><div> </div><div>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条,包括总则、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br></div>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br><br> 2020年2月,国家卫健委1号公告将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br><div><br></div><div>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权力呢?<br></div>◆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br>◆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br><br>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呢?<br>◆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br>◆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br>◆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br>◆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br><br><br> 《传染病防治法》有哪些与新冠肺炎相关的内容呢?快来学习一下吧! 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科学有序抗击疫情,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我们最终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春天既然已经来临,相信离我们漫步校园共赏春色已经不远让我们携手共进,一起迎接充满花香的幸福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