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 春风抚柳万象更新,江苏医护人员驰援湖北队伍安全归来,另我们江苏人民无比喜悦和感动。回想疫情最初的日子,逆行者们无私的奉献,都将成为最深的记忆,铭记在我们的心中。</h3><h3>相信在最初疫情到来的时候,很多人对封城、取消大型活动、关闭聚集场所、封闭必要的路段是懵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h3><h3><br></h3> <h3>在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爆发、流行地区,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是这样规定的: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并予以公告: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h3> <h3>公园曲径直通美好的生活,我们理解并支持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疫情期间的一切决策和措施。感恩所有为了我们的安全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人们,迎接春暖花开!</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