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一法》----宿兴律师今日依法在行动系列(?)

悠然一叶

<h3>  交通运输无疑是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最为重要的条件之一,人们在交通运输中进行经济交往,实现经济目的,在交通运输中互通有无。春节是我国万家团圆的日子,千军万马一个目的地,那就是回家,运输工具也是各取所需。那么问题来了,疫情期间由于高速路段的临时管制,非必要的运输取消,假期的推延,导致客运合同无法按约履行,此类纠纷,我们该了解什么?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又有怎样的指导性意见呢?</h3> <h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针对该类纠纷的指导意见是:疫情期间的客运合同纠纷,应注重审查抗辩事由的正当性,因疫情导致不能按照约定时间运输,旅客或承运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承运人以旅客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拒绝接受相关检查为由,拒绝运输,旅客主张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旅客因此未乘坐车辆,又未按照约定办理退票或变更手续,主张承运人退还票款,或再次承担运输义务的,不予支持。</h3> <h3>  国家最高领导人亲临重疫区视察,给我们增加了战胜疫情,完胜疫情的坚强信念。我们要妥善处理好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民事纠纷,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h3>

承运人

疫情

旅客

运输

交通运输

不予

客运

纠纷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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