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align: 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防疫法》</h3> <h3>1、动物和动物产品具体包括什么?</h3><h3><br></h3><h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h3><h3>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h3> <h3>2、动物疫病分为哪些种类?</h3><h3><br></h3><h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条规定: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h3><h3>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h3><h3>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h3><h3>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h3> <h3>3、关于对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规定</h3><h3><br></h3><h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h3><h3>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h3><h3> 第二十三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h3> <h3>4、关于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的具体内容</h3><h3><br></h3><h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h3><h3>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h3> <h3>5、发生动物疫情该怎们办?</h3><h3><br></h3><h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h3><h3>第三十八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h3><h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h3><h3> 第三十九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h3> <h3>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应承担的责任:</h3><h3><br></h3><h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h3><h3>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h3><h3>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h3><h3>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h3><h3>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h3><h3>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