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pan style="font-size: 15px;">胜之溪精品案例选</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b>瑕函招恶债 稽证定输赢</b></p><p><br></p> <h5> 公函是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广泛应用的一种文书。企事业单位商洽、联系工作过程中开具公函需要遵循一定的格式,秉持审慎严谨的态度,否则极易引发风险。今天我们就向大家讲述一起因开具公函时未能严格把关,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而惹来的大额欠款纠纷。<br></h5> <h5></h5><h5></h5><h5> 大地公司是一家从事特种建材生产的民营企业,因生产之需每年都要向民爆部门和定点企业申购一定数量的火工品。后来大地公司将该部分工程承揽给张飞天,当张飞天需要火工品时,大地公司即为其出具申购手续。2013年6月20日,张飞天再次到大地公司开具申购手续时,特别嘱咐工作人员在《申购函》的落款处留下几行空白,以便其根据民爆审批部门核定的具体型号和数量填写。工作人员为方便工作,遂根据张飞天的要求,为其开具了介绍信。</h5><h5> 2016年11月份,大地公司突然收到了法院寄送的一份《民事起诉状》,原告是一家从事农药销售的高山公司,要求大地公司和张飞天共同偿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14万元,事由是2013年6月份张飞天以大地公司资金紧张为由曾向高山公司借款,因张飞天与高山公司老板相熟,高山公司同意借款,并由张飞天向高山公司出具了加盖有大地公司印章的借据,之后张飞天偿还了至2015年5月的借款利息,但借款本金一直没有偿还。大地公司认为原告诉求纯属无中生有,法院不可能不查明案情即贸然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未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即派一名工作人员参与了诉讼,辩称大地公司与高山公司根本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从未发生过借款的事实,也从未收到过高山公司的70万元借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大地公司未能及时提供证据,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高山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大地公司与张飞天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h5> <h5></h5><h5> 精卫有冤填瀚海,包胥无泪哭秦庭。陨雹飞霜,无故产生的百万余元的欠款简直是活天冤枉,给大地公司的信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h5><h5> 一审判决下达后,大地公司接受教训,委托我所郭建荣、任慧斌律师代理诉讼。代理律师受理本案后,通过询问本案相关当事人以及审查涉案证据,发现本案完全是一起移花接木、偷梁换柱的恶意诉讼。高山公司提起诉讼索要欠款所依据的关键证据是盖有大地公司印章的借款借据,但代理律师发现该借据存在有明显缺陷,一是纸张具有明显撕割的痕迹,该枚借据的载体是一张信纸,但该张信纸的上端是被撕去一截的。二是借据上的笔迹、字体完全不一致,借据上盖有大地公司公章处的落款是由一人用黑色碳素笔书写的,而其他内容则是由另一人用蓝色圆珠笔书写的。三是文字布局凌乱,该借据由上中下三部分组成,上半部分书写的是借款金额和期限,中间部分是大地公司的签章,下半部分则是张飞天的签字。从结构和布局来看,中间盖章落款部分是用碳素笔先写的,上、下两半是用圆珠笔后补的,明显具有伪造的痕迹。<br> 为了进一步证实案件事实,代理律师对借据上大地公司印章的出处进行了调查,通过询问大地公司负责人以及查阅大地公司印鉴使用签批单,查询到大地公司在借据上载明的借款时间即2013年6月20日只使用过公司印章一次,但用印事由是“需下半年火工品计划盖章”,并非对外借款用印。对于代理律师提出的种种瑕疵,高山公司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且高山公司除了这枚具有瑕疵的借据外,也未能再向法院提交其它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客观存在的证据。 </h5> <h5>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于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如何发生,出借人应当作出合理说明,从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进行判断,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凭证主张债权的,并不足以证明借贷事实实际发生。二审法院支持了大地公司的上诉理由,认为案涉借据具有瑕疵,不能作为高山公司主张权利的债权凭证,借贷行为是在高山公司与飞天之间完成的,大地公司并未实际参与其中,大地公司与高山公司并未形成真实的借贷关系,判决驳回了高山公司的诉讼请求。</h5> <h5></h5><h5> 大地公司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保障,但耗时近两年的诉讼还是给大地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不少麻烦。因此,我们在公函的出具上绝不能有一丝一毫的侥幸心理,防患未然,曲突徙薪,如能谨慎对待,合理规范公函文本格式,完全能够避免风险的产生,而在面对已经发生的诉讼纠纷时,更应当不畏浮云遮望眼,积极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h5>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5px;">感谢阅读!胜之溪律所竭诚为您服务!</span></p> <h5>特别声明:本文写作时对涉案当事人均使用了化名,以免误会。为增强阅读体验,本文通过美篇功能插入了背景音乐。需要说明的是,该作品归著作权人所有,如您有任何异议,请及时联系删除。</h5><h5><br></h5><h5>-------------------------</h5><h5>胜之溪•精品案例(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h5><h5>刊号:2020年第13期,总第47期</h5><h5>编 辑:孟应贤(18234859481)</h5><h5> 任娇娇(13753832084)</h5><h5>地 址: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寺街124号</h5><h5>电 话:13513617048 13593144186</h5><h5>邮 箱:guojianrongls@163.com</h5><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