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在靖边县长城路某酒店房间内与朋友饮酒,因饮酒期间与朋友发生争执,随后李某某拿起未开启的啤酒瓶在房间内砸瓶子解气,砸完啤酒瓶后还将房间内的热水壶、玻璃杯等物品砸坏,之后李某某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称自己把酒店内的物品砸了,让警察过来找他,靖边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员在询问现场相关情况时遭到了李某某的辱骂。随后辖区张家畔派出所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迅速赶赴现场,并当场将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传唤至张家畔派出所。<br>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靖边县公安局给予李某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