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长治路小学一七043班法制宣传教育主题班会

仙境

<p>  3月3日,长治路小学一七043班赵老师为孩子们上了一堂精彩的法制教育课网络课——《防控疫情&nbsp;&nbsp;&nbsp;法治同行》,从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了解和疫情期间的法律知识、自我保护方面深入浅出的教育学生健康上网,时刻树立警惕意识,不编造和传播谣言、虚假信息;谨防社交平台大灰狼,强化信息保护,文明上网,筑好防线,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增强自制力和诱惑力,充分利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网络终端收看网课,真正做到停课不停学。</p> <p>2月14日,佛山市检察院通报:三水区一居民从疫情重点地区自驾车返粤,隐瞒其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并外出活动。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导致该村5名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200余名群众居家隔离和医学观察。</p><p>&nbsp;&nbsp;</p><p>&nbsp; &nbsp; &nbsp; &nbsp; 老师提醒:明知自己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又恶意传播病毒、污染公共场所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p> <p>老师提醒: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p> <p>老师提醒:疫情期间,请大家积极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工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p> <p>老师提醒: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构成无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疫情面前,相关部门更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哄抬物价、不明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p> <p>同学们,不要心存侥幸,以为疫情离我们很远,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受害者;不要以为学习法律知识只是大人们的事,我们也要学法、知法,做守法的好公民。</p> <p>疫情当前,防控人人有责。守法和防控同样重要,疫情不仅是对国家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也是对于每个公民道德水准与法治意识的考验。在防控疫情的特殊时期,全体师生及学生家长一定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守法有责、守法尽责、众志成城,共抗疫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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