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 2020年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出台了“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指导意见”。针对一些案件,在审理上作出了相应的指导。</h3> <h3> 当还不知道疫情到来的时候,我的很多朋友包括我自己,都有过春节出去旅游的打算。有人是仅此打算,有的人已经付诸实施了。与旅游公司签订了合同,支付了押金或支付了全款,购买了往返高铁票或机票。而突如其来的疫情将我们的计划打乱,大家终止了旅游,宅在家里。那么计划旅游已经支付的费用该如何处理呢?</h3><h3> 按照省高院的指导意见, 因疫情引发的旅游合同纠纷,应从宽认定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对于旅游合同的影响,因疫情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旅游合同,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由此产生的安全措施费用和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负担,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负担。</h3> <h3>如果你遇到此类问题,请结合该指导意见妥善处理。待穿暖花开,踏青赏花,走遍祖国大好河山!</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