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对疫情防控工作亲自指挥、亲自部署。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为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h3> 我校将通过美篇、微信平台分期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希望我校广大师生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积极参与疫情防控阻击战,坚定信心、团结一致,共同奋力夺取防控疫情斗争的最终胜利。</h3> <h3> <font color="#167efb">01.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font></h3> <h3>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br>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br>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br>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br>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h3> <font color="#167efb"> 02.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font>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br>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br>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font color="#167efb"> 03.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font>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h3> <font color="#167efb">04.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font></h3> <h3>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br>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br>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br>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br>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br>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h3> <h3> <font color="#167efb">05.医疗机构如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font></h3> <h3>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br>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br>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br>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h3> <h3> <font color="#167efb">06.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font></h3>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br> 栏目策划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r></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font color="#1564fa">蚌埠高新实验学校政教处</font></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caret-color: rgb(22, 126, 251);"><font color="#1564fa">蚌埠高新实验学校团委、大队部</font></span></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font color="#1564fa">心理咨询室</font></h3><h3><font color="#1564fa"> </font></h3> 编辑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white-space: normal; -webkit-tap-highlight-color: rgba(26, 26, 26, 0.301961);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font color="#1564fa">吴翔、许延分、柯婧、张元戎、司夏楠</fon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