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为了教职工和幼儿身体健康和幼儿园的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h3><h3>一、按照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制度要求,开展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h3><h3>二、成立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小组,指定专人担任学校疫情报告人,各班级班主任为成员,开展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h3><h3>三、疫情报告工作组工作职责 </h3><h3> 1.负责建立、健全本园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h3><h3> 2.疫情报告人负责本园内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病缺课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h3><h3> 3.协助医疗单位对本园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局与卫生局对幼儿园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 </h3><h3> 4.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园全体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h3><h3> 5.学校校长是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h3><h3>四、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程序</h3><h3>(一)幼儿园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h3><h3><span style="line-height: 1.8;">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晨检、因病缺课监测制度。带班老师发现幼儿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进行记录。 </span></h3><h3> 1.晨检应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由班级保育员或带班老师对早晨到园的每个幼儿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幼儿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幼儿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h3><h3> 2.各班级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幼儿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幼儿,应当及时了解幼儿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幼儿园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幼儿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h3><h3>(二)幼儿园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h3><h3> 1.报告内容及时限 </h3><h3>(1)在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幼儿(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h3><h3>(2)当幼儿园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h3><h3>(3)个别幼儿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h3><h3>(4)幼儿园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h3><h3> 2.报告方式 </h3><h3> 当出现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以电话方式快速向当地卫生院防保科报告,同时,向中心校领导报告。</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