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一法》----宿兴律师今日“依法”在行动系列(十)

悠然一叶

<h3>  日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牵动着我们的心,该肺炎已被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管理。</h3> <h3>  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我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那么我国法律是如何界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单位和个人又有哪些应尽的义务呢?今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h3><h3> 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显然,这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显然符合该条规定。</h3> <h3>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呢?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第31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4条、第56条、第57条有明确的规定,简单归纳为以下内容:</h3><h3>1、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检验等措施,如实提供相关情况;</h3><h3>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有报告的义务;</h3><h3>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h3><h3>4、单位有营救受害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等相关义务,做好应急救援工作;</h3><h3>5、个人要服从指挥和安排,积极参加救援工作。</h3><h3> 疫情无情人有情,让我们团结一心,打赢这场狙击战!</h3>

冠状病毒

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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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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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

个人

单位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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