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0年2月12日,庚子年正月十九,星期三。今天继续宅家在线办公,特殊时期,做一个“宅男宅女”就是对这场战役最大的贡献。 众志成城,中国加油。我们公司紧跟党的步伐,每天宏安小伙伴线上相约学习财税知识,分享心得。运用现代化线上办公模式,以及专业的职业技能,力求服务好每一位客户。2月11日,我公司组织进行申报工商年报,完成进度已超50%,这是我们宏安人共同协作的成果。疫情隔离,不隔离服务,我们一直在这里等待着春暖花开。 财税君365知识分享—第9天<h1><font color="#ed2308"><b>2020年后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如何缴纳增值税</b></font></h1><div><h3> <span style="line-height: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向“购买方收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明确“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span></h3> 2017年底,《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将第六条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div> 财税咨询、代理;企业合规、税收筹划、私车公用解决方案<br>联系电话:199 9120 8566(同微信)<br>疫情期间所有咨询均免费,欢迎致电!为您服务的更专业是我们永远的目标和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