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font color="#167efb"> <b>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的义务</b></font></h3><h3><font color="#010101">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合理和利用土地的义务。</font></h3><h3><font color="#010101"> </font>本条体现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虽然国家和农民集体拥有土地,但是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都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合理利用土地的权利并获取收益。但是,并不意味着其对土地的使用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其还是应当承担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根据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的不同,科学使用土地,防止水土流失和盐渍化。</h3><h3> 【案例12】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受法律保护([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202号)</h3><h3>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二被告宋某、吴某系邻居,原告居北,被告居东南。原告合法拥有某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自2011年10月20日开始,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侵占原告的土地建成房屋两间, 占用了属于原告的土地近四十平方米。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h3><h3> 二被告辩称, 一、原告现拥有的土地使用证系非法获取。二、原告系国家工作人员,属南阳市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三、原告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严重违背我国相关土地管理法规,该证应由行政审判法庭审理依法予以撤销。四、按照《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而不是以权属证书为物权归属的依据。</h3><h3> 法院认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也,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该土地使用权证确认了原告对土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原告该处土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犯。二被告无故侵占原告具有使用权的土地私建房屋,实属对原告该处土地使用权的侵犯。根据“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原告起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h3><h3><b> 相关案例索引</b></h3><h3> 1.姜某与昆明市西山区太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2008] 昆民一终字第14号)</h3><h3> <b>本案要点:</b></h3><h3>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h3><h3>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案太河五组与宇宏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宇宏公司已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的征转手续,并已取得了该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故该合同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为有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h3><h3> 2.张某与揭西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发证行为行政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 粤高法行终字第587号)</h3><h3> <b>本案要点:</b></h3><h3>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h3><h3> <b>相关规定</b></h3><h3> 《物权法》第118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2、 44、45</h3><h3><font color="#010101"> </font></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