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 第八条 奖励措施 </h3><h3>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h3><h3>条文注释</h3><h3> 本法规定了三项奖励原因:一是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成绩显著;二是合理利用土地成绩显著;三是进行与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有关的科学研究成绩显著。通过对单位和个人授予物质上(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晋升工资等)和精神上(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嘉奖等)的奖励,可以激发保护、开发、合理利用土地的积极性,同时也能促进土地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