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人民法院、庄浪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犯罪行为的通告

一蓑烟雨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庄浪县人民法院、庄浪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犯罪行为的通告</h1><h3>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犯罪行为通告如下:</h3><h3>一、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人员,故意以唾液、飞沫或近距离接触等方式向他人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h3><h3>二、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卫生防疫机构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疫情蔓延、扩大等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h3><h3>三、来自病毒高发地区或者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的人员,故意隐瞒经历,不接受检疫、隔离和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h3><h3>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为防治新冠肺炎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及治疗等防控措施,构成犯罪的;</h3><h3>五、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严重干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正常工作,构成犯罪的;</h3><h3>六、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从事与“新型冠状病毒”有关诊疗活动,造成感染、交叉感染或者疑似新冠肺炎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h3><h3>七、编造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信息而故意通过短信、微信、微博、快手、抖音、电话等进行传播,造成人民群众心理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h3><h3>八、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对医用口罩、防护服、手套、消毒液以及防治病毒的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h3><h3>九、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h3><h3>十、盗窃、诈骗、哄抢、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器械,构成犯罪的;</h3><h3>十一、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寻衅滋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h3><h3>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后果严重的;</h3><h3>十三、随意倾倒或者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使用过的口罩、生活医疗垃圾等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h3><h3>十四、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新冠肺炎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致使多人上当受骗,构成犯罪的;</h3><h3>十五、贪污、侵占、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款物,或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h3><h3>十六、在防控新冠肺炎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或者拒不执行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疫情加重,构成犯罪的;</h3><h3>十七、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h3><h3>庄浪县人民法院、庄浪县人民检察院将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委和上级法院、检察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治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犯罪行为,为全县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希望全体公务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文明执法、恪尽职守,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协助打击违法犯罪,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h3><h3>特此通告</h3><h3> </h3><h3><br></h3><h3><br></h3><h3> 庄浪县人民法院 </h3><h3>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h3><h3> 2020月2月10日</h3>

疫情

防控

构成犯罪

新冠

庄浪县

肺炎

或者

造成

犯罪行为

医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