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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小律了解到所服务的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在目前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有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有的劳动用工、客户服务等方面的法律问题,特今日整理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风险及防控内容,望可帮助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更顺利的开展各项工作。
依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编写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内人社发【2020】8号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明确以下几项问题。
<font color="#ff8a00">首先,针对物业服务企业如何复工的问题请参考小律昨日更文(2020.2.4)的具体内容。</font>
<font color="#ff8a00">其次,针对物业服务企业劳动用工的问题:</font>
(一)员工被隔离,公司能否单方面调岗调薪?
不能。公司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也不能单方面调岗调薪。
(二)物业公司员工工作中感染疫病的,是否属于工伤?
应当视为工伤。
(三)员工拒绝检疫,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应视情况而定。若员工情形严重,严重违反或妨碍紧急处理工作可以解除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情况特别严重的甚至可追究刑事责任。
(四)员工因担心疫情拒绝上班,如何处理?
可尽量沟通协商或居家远程办公,如无法协商一致的,劳动者可主动辞职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疫情期间交通管制等原因,员工无法按时反岗工作的,工资怎么发放?
目前我们区域内对此还没有明确通知或规定。但依据人社厅通知内容第一项规定,工作期间的工资应当发放。但小律觉得必须应由员工向单位提供充分证明材料可证明确因政府紧急措施导致。
<font color="#ff8a00">第三, 针对物业企业服务及业主的相关问题:</font>
(一)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应履行疫期内的法定义务
1、财产征用的配合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2、疏散、隔离、封锁及人身活动范围限制的配合义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二)避免刑事犯罪风险
1.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u>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u>,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u>患</u><u>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u><u>绝接受检</u><u>疫</u><u>、强制隔离或者治疗</u><u>,</u>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妨害公务罪。<u>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u>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u>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u><u>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u>,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5.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6.寻衅滋事罪。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u>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u><u>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u>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7.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u>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u><u>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u><u>者其他危险废物</u>,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8.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目前正值全国上下齐心协力共战疫情的关键时期,我们区域内的诸多物业企业也尽力而为体现出很高的社会责任感,辛苦工作的过程中要注意避免自身法律风险,加强企业内部普法宣传教育。尤其是针对小律上述提示内容,在特殊时期有针对性的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责任到人,对小区人员排查、小区消毒防疫、小区防疫垃圾处置等等方面均应制定严苛的工作制度。此时也是体现或是考验一家物业企业管理能力的关键时刻。</h3><h3><i><br></i></h3><h3><i><br></i></h3><h3><i><br></i></h3><h3><i>(本文声明/本文章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代表法律意见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仅为个人观点,不作为其他用途使用。)</i></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