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高速服务区餐厅吃泡面被赶,经理:这是我地盘

夕阳无限好

春节来临,因为咱们有回家过年的习俗,因此,高速路也就自然成了最繁忙的道路,而设置在高速路上的服务区,也自然而然的成了生意火爆的地方。 <h3>然而,2020年1月15日,一段“旅客高速路服务区餐厅吃泡面被餐厅经理驱赶”的视频又一次将高速路服务区推上了口舌之巅,而这个餐厅经理的恶劣态度,也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反感。</h3><h3></h3> <h3>据视频内容显示:一位旅客在高速路服务区购买了泡面后,就在该服务区的餐厅里吃了起来,然而,却遭到该餐厅经理的驱赶,并声称:这是我的地盘!</h3><h3></h3> 事发一天后,该服务区表示,双方和解,已对餐厅经理进行批评教育及罚款。<div><br>视频传到网上后</div><div><br>却在网友间引起巨大的争论</div><div><br>有网友表示</div><div><br>餐厅还是应该提供一下方便</div> 但更多的网友则支持餐厅经理<div><br>认为虽然是在服务区</div><div><br></div><div>但是餐厅是私人地方</div><div><br>在里面吃泡面不合适</div> 也有网友表示<div><br>餐厅经理的态度不好</div> 有网友则表示<div><br>应该少点情绪,多点交流</div> 而该旅客认为,自己是在服务区购买的泡面,就可以在餐厅里吃,而餐厅也是整个服务区范围内,没有理由对旅客进行驱赶……由此,双方发生激烈的争吵,而餐厅经理的态度,则极度恶劣……<br><br>该视频在网络中引起强烈反感,也很快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1月16日,河北省高速公路禄发实业总公司就网络上发布的“旅客在餐厅吃泡面遭餐厅经理驱赶”一事的视频,进行了公开回应,并做出情况说明,原文如下: <h3><b style="color: inherit;">关于“旅客在餐厅吃泡面遭餐厅经理驱赶”的情况说明</b><br></h3><br><h3>2020年1月15日19时,涞源东服务区外包的“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有限公司”自助餐厅进入三个顾客(一男两女),在没有消费的前提下用餐厅桌椅吃泡面,餐厅服务员劝其离场无效,餐厅店长(视频所录人员)与上述顾客发生口角,情绪激动。</h3><h3><br></h3><h3>此时涞源东服务区值班经理与值班人员正在现场附近巡视,立即劝阻餐厅店长并妥善安排顾客吃面,并要求餐厅店长向顾客赔礼道歉。</h3><h3></h3> 当晚22时30分,当事人在“抖音”上传了视频,服务区连夜与当事人联系,耐心解释沟通,最终得到了当事人的谅解,并大度地删除了所发视频。<br><br>1月16日上午,涞源东服务区召开了所有外包单位负责人在内的专题会议,严肃批评了餐厅店长的错误行为,并对“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有限公司”罚款1000元,同时要求春运期间所有窗口部门提高政治站位,提升服务质量。<br><br>以此为鉴,禄发公司将在所辖服务区内全面开展“情暖旅途”活动,让高速公路服务区成为旅客在回家路上温馨港湾,也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服务进行监督。 不得不说,禄发实业总公司的正确处理还是比较积极到位的,同时,也立即引起高度重视,要求属下部门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还开展起对旅客“情暖旅途”的活动,值得点赞。<br><br>不过,网友们也认为,假如没有网络的快捷曝光,假如当时没有录视频上传网络,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这些3恶劣行为,是不是就不会有人管了呢?如果遇上不会使用智能机的老人,是不是就该无辜受驱赶呢? 同时,网友们还大量爆料出,高速路服务区不但存在服务态度恶劣,而且价格奇高,存在明显敲诈勒索行为,更有网友透露,有些服务区,不但泡面贵几个倍,甚至连开水也要钱,服务区根本不是服务,而是公开的宰客场所…… <h3>的确,高速路服务区物品的价格奇高,已经是被人们吐槽多年了,因此,人们在高速路上通行时,总会计划着避开服务区购买东西,这也导致很多服务区的生意非常差,但是人员又不能少,因此,只有加商品价格提高,形成了恶性循环……<br></h3><h3></h3> <h3>其实,服务区宰客的现象,应该引起相关部门重视了,否则,还会有另外一个视频在网络中引起反感,那么,恐怕服务区的生意,就更难做了,但作为一个为国民服务的民生设施,总不能不要了吧?<br></h3><br><h3>在高速路服务区你遇到有哪些宰客现象呢?</h3> <h3><font color="#010101"><a href="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5945226996640290&wfr=spider&for=pc"><i class="iconfont icon-iconfontlink">&nbsp;</i>查看原文</a> 原文转载自baijiahao.baidu.com,著作权归作者所有</font></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