蒿坪小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宣传

安第斯山

<h1>&nbsp; &nbsp; &nbsp;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保证适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学校将有关条款整理如下,请各位家长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h1> <h1>&nbsp; &nbsp; &nbsp;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h1>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br>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br>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br>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br><h1>&nbsp; &nbsp; &nbsp; 当前版本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h1>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第一章 总  则</b></h1>&nbsp; &nbsp; &nbsp; 第一条&nbsp;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br>&nbsp; &nbsp; &nbsp; 第二条&nbsp;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br>&nbsp; &nbsp; &nbsp; 第三条&nbsp;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br>&nbsp; &nbsp; &nbsp; 第四条&nbsp;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br>&nbsp; &nbsp; &nbsp; 第五条&nbsp;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br>&nbsp; &nbsp; &nbsp; 第六条&nbsp;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br>&nbsp; &nbsp; &nbsp; 第七条&nbsp;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br>&nbsp; &nbsp; &nbsp; 第八条&nbsp;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br>&nbsp; &nbsp; &nbsp; 第九条&nbsp;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br>&nbsp; &nbsp; &nbsp; 第十条&nbsp;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br><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r></h1>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第二章 学  生</b></h1>&nbsp; &nbsp; &nbsp;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br>&nbsp; &nbsp; &nbsp;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br>&nbsp; &nbsp; &nbsp;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br>&nbsp; &nbsp; &nbsp;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h1>&nbsp; &nbsp; &nbsp;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阶段教育,"一个都不能少"控辍方针,进一步加大"控辍保学"工作力度,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完善和规范学校学籍管理。老师们深入家庭,实地走访,确保教育惠民政策宣传到每一个家庭,实施结对帮扶贫困学生。</h1>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紫 阳 县 教 育 惠 民 政 策 </b></h1><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br></div><b>学段:义务教育</b><div><b>资助项目:两免一补</b></div><div><b>资助标准:</b>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不含教辅材料);</div>补助贫困生生活费,寄宿生: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按学期发放<div><b>资助对象:</b>两免:义务教育阶段注册正式学籍且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的所有学生</div>一补:注册正式学籍且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分为以下两类<br>1.寄宿生生活补助,包括建档立卡;城镇/农村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的警察、消防人员等人群的子女;残疾学生;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子女;单亲家庭;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弱;直系亲属有大病患者;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家庭遭受突发变故;其他等类型贫困生<br>2.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包括四类:即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div><b>主要用途及发放形式:</b><br></div><div>&nbsp;1.学费直接减免、发教科书(不含教辅资料);<div> 2. 补生活费(原则上以补充餐卡、发放餐票的方式发放,因客观原因无法以上述方式发放的,可通过打入学生监护人银行卡的方式发放)<br><b> 营养改善计划</b></div><div><b>资助标准:</b>&nbsp; 800元/生/年(在校期间享受,每生每天4元,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 </div><div><b>资助对象:</b>义务教育阶段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学生 </div><div><b>主要用途及发放形式:</b>加强学生营养(营养午餐或提供牛奶、鸡蛋等营养食品)<br></div></div> <h3><font color="#010101">&nbsp; &nbsp; &nbsp; 汪玲校长来到学生的家里解读教育惠民政策。让家长和学生在这严寒的冬季里感受到温暖。</font></h3> <h3><font color="#010101">&nbsp; &nbsp; &nbsp; 老师,家长,学生共处一室,促膝谈心,拉近了彼此的心理距离。</font></h3> <h3><font color="#010101">&nbsp; &nbsp; &nbsp; 老师们向家长宣传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以及成长心理健康知识,与家长共商促进学生发展的教育措施方法。</font></h3> <h3><font color="#010101">&nbsp; &nbsp; &nbsp; 老师的到来让家长们措手不及,受宠若惊。感谢您们让我在这个假期养成学习习惯和家务劳动,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锻炼自己。</font></h3> <h3><font color="#010101">&nbsp; &nbsp; &nbsp; 宣传《义务教育法》,家长听得多认真!</font></h3> <h3><font color="#010101">&nbsp; &nbsp; &nbsp; 老师,您的到来让我倍感兴奋……你们一直在注视和关心着我给予我很大力量,我更加自信,我还要更加努力。</font></h3> <h3><font color="#010101">&nbsp; &nbsp; &nbsp; 老师的家访像一把钥匙走入学生家庭,开启了学生心灵。打开的却是教师、学生、家长间的千千结,架起的是家校沟通的“希望桥”。</font></h3>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编辑:危显春</h1><h1 style="text-align: center;">审核:汪玲</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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