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 义务教育法宣传致家长的一封信</h3><h3>尊敬的各位学生家长:<br></h3><h3> 大家好!为了确保您们的孩子更好地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孩子应该享受的受教育权利,特向您们致信。</h3><h3>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人人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将来能够成才,作为学校教师,心愿也和你们一样,为使孩子能够受到很好的教育,我们在努力,你们也要努力,不让每个孩子辍学,是你们应尽的义务,也是我们的责任,你们必须履行送子女入学的义务我们也必须尽最大的努力,让孩子们受到更好的教育。如果不让孩子上学,首先是一件违法的行为,因为《义务教育法》第十ー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其次,如果不让孩子上学,你也少了一份希望,因为如果孩子不读书,他的人生将充满坎坷和曲折,他要为生活奔波劳累,我想,每个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过得好,要想孩子过得人上人,只有努力让孩子好好读书,读好书,只有这样,我们才无愧于孩子,无愧于社会,希望你们认真思考,坚决不让孩子辍学,让孩子完成他的学业。</h3> <h3> 家长们应该意识到,故意指使或不闻不问让孩子辍学,导致其不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行为,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如果不让孩子上学,你也少了一份希望。因为每个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过得好,要想孩子过得人上人,只有努力让孩子好好读书,读好书,只有这样,我们才无愧于孩子,无愧于社会。如果孩子不读书,他是不能够成才的,他的人生将充满坎坷和曲折,甚至是几代人的问题。</h3> <h3>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每位家长对子女的殷切希望,为使您的孩子能够走出大山,摆脱贫困与愚昧,希望你们认真思考,坚决不让孩子辍学,让他们完成义务教育的学业,让他们茁壮成长。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引领孩子们走向成功之路,不让一个孩子辍学。<br></h3> <h3> 国家为什么要实施义务教育?为什么要求家长送孩子到学校学习呢?是为了提高国民素质,为了社会建设的需要,为了我们的下一代能生活得更美好。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人类知识急剧增加、社会竞争空前激烈的情况下,只有通过接受教育,才能掌握知识,增长才干,丰富和完善自己;才能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享受现代文明。教育不仅能改变个人的命运,而且决定着国家的未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尊敬的家长朋友们,每个公民都有责任通过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h3> <h3> 1、什么是“控辍保学”?<br></h3><h3> “控辍保学”顾名思义就是控制学生辍学、流失,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就读,接受义务教育。</h3><h3> 2、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应承担什么职责?</h3><h3> 《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h3><h3> 3、义务教育入学年龄有何规定?</h3><h3> 《义务教育法》规定,凡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h3><h3> 4、《义务教育法》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有何规定?</h3><h3>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h3><h3> 5、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个人可以怎样处罚?</h3><h3> 《义务教育法》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h3><h3> 6、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可采取哪些处罚措施?</h3><h3> 《义务教育法》规定:除因疾病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必要时可司法强制。</h3> <h3> 附部分教育法律法规条款:<br></h3><h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h3><h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h3><h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h3> <h3><font color="#010101"><p style="text-align: right;">昭苏县第四中学</h3><p style="text-align: right;">2019年12月</h3></font></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