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校园欺凌 风险防范在先------河南省教师培训师培育对象研修学习之二

教师教育

<h3>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屡屡发生,校园欺凌对于学生造成了身体和心灵上的双重创伤。12月2日下午1时,来自华东师范大学的张文国教授给大家做了《校园欺凌的预防及依法治理》的专题讲座。</h3> <h3>  张文国教授是河南信阳光山县人,又是我们这个培训班的班主任,对来自河南的老乡学员格外亲热。他详细地给大家讲述了本次培训的专家及学习行程安排,并对本次培训项目进行简单的介绍。</h3> <h3>  张教授首先从“中关村二小事件、小学女生9秒被扇32耳光”两个案例为切入点,导入本次讲座的主题,进而阐述校园欺凌的复杂性。</h3> <h3>  校园欺凌与伤害事故频发,受到人们关注。2014年之前,还没对此行为统一定性。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针对10个省市的5864名中小学生调查显示,32.5%的人偶尔被欺负,6.1%的人经常被同学欺负。上海政法学院姚建龙教授的课题组在2016年4月至6月对全国29个县市104825名中小学生的抽样调查发现,校园欺凌发生率为33.36%,其中经常被欺凌的比例为4.7%,偶尔被欺凌的比例为28.6%。两组调查数据告诉大家,受到校园欺凌的学生达到5%。</h3> <h3>  园欺凌的涉及面广,影响很大。每一个欺凌事件包括欺凌者平均3至5人,被欺凌者1人,欺凌者的帮凶、被欺凌者的同情者、旁观者,每一个欺凌事件涉及的学生人数之多,骇人听闻,它是校园不能忽视的安全事件。</h3><h3><br></h3> <h3>  随着校园欺凌事件的频发而出,校园欺凌事件危害性越发明显,校园欺凌事件引发人们的关注性越来越高,反映校园欺凌的文艺作品也相继而生。</h3> <h3>  关于治理校园欺凌的法规政策文件,也相继颁布。2015年9月1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网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报道管理的通知》。这是我国官方文件,首次使用未成年人欺凌这一词汇首次正面回应。2016年4月28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颁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该文件是行政机关开始全面落实防治校园欺凌的开端。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等九部门下发了《关于法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 该文件将校园欺凌治理从单纯的事后处置,扩展为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综合治理。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首次对校闹作出政策回应。2017年12月,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由此可以看出国家相关部门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关注,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视。</h3> <h3>  接着张教授介绍校园欺凌的特征。(一)发生空间是中小学及其合理辐射区域。14至16岁是校园欺凌高发期。因为大学生已经成年,具有较强的独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欺凌暴露的可能性很大,因此从发生频度上比中小学要低得多。幼儿园的孩子还太小,没有欺凌意识若,欺凌能力低,因此很少发生欺凌。</h3> <h3>  (二)欺凌者是与受害人具有一定交往关系的人。在校园中交往最密切的当属老师和同学。而正是这种特殊的亲密交往关系,才使得欺凌行为具有反复性、隐蔽性,并且对受害人的危害较为深远。而校外人员入侵,具有偶发性、易识别等特征,通常不会成为校园欺凌的欺凌者。</h3> <h3>  (三)多数校园欺凌具有长期性、反复性、隐蔽性特征。欺凌行为一般是反复出现的伤害行为,学生之间在嬉戏时偶然造成的伤害,不能认定为欺凌。受欺凌对象固定,是指一个学生长期被他人(老师或学生)进行欺凌,而不能互换角色。</h3> <h3>  (四)双方力量相差悬殊,受欺凌者不敢反抗、无力反抗、无助欺凌者通常是由数人组成,形成实力或者势力上的优势;由几个学生实施欺凌,该学生的势力优势明显。由于欺凌者人数众多或者势力强大,使被欺凌的学生在心理上惧怕,不敢反抗、无力反抗。校园欺凌是一种典型的以强凌弱行为。</h3> <h3>  (五)受欺凌者无法自由选择退出、对象固定性。如果学生可以自由选择退出,或者并非处被支配地位,就不是校园欺凌。被欺凌者往往无助时,会跳楼轻生;欺凌者正常性反抗,是一种极端性行为,会选择共同走向毁灭,危害性极大。</h3> <h3>  然后张教授对校园欺凌的判断标准做深入的解读。校园欺凌,是指在校学生之间,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进行的强制性、侮辱性身心攻击,并通过重复实施或者公开传播,使被欺凌的学生遭受身心痛苦的事件。校园欺凌由以下四要素构成:身心攻击、精神痛苦、以强凌弱、重复实施,前两个是必要条件,后两个是充分条件。</h3> <h3>  (一)通过核心要素判定“欺凌萌芽”。首先,看是否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身心攻击,其次,看另一方是否遭受身体、尤其是精神痛苦。在一般校园欺凌实践中,虽然有身心政击行为,但被攻击一方并没有明显的、强烈的精神痛苦。是否存在精神痛苦是校园欺凌与一般伤害的重要区分标准精神痛苦的判断:主观、客观相结合。主观方面:被攻击一方自述是判定是否存在精神痛苦的重要证据。感到沮丧和屈辱是精神痛苦的重要表现。客观方面:冲突事件发生后,被攻击一方的行为表现。故意夸张或者隐瞒掩饰都可能导致自述失真。</h3> <h3>  (二)通过次级要素判定“标准欺凌”。以强凌弱:力量强、势力大以一方凭借压倒性优势,对另一方的实施身心政击,使其不敢反抗、无力反抗。如果双方势均力敌,被攻击的一方可通过反抗自保或免受伤害,就构不成欺凌。重复实施:多数校园欺凌存在重复伤害,这是造成精神损害的重要原因。但是,不是所有欺凌事件都存在重复伤害;少数校园欺凌事件,单次攻击即可构成。</h3> <h3>  (三)通过附属要素判定“典型欺凌”。存在围观者、不限于校内这两个要素,是对存在校园欺凌的进一步确认和解释,即便不存在这两个要素,欺凌已经成立,存在这两个要素,可对存在欺凌事件作出更加确切的判断。我们将存在这两个要素的欺凌事件,定性为“典型欺凌”。</h3> <h3>  随后张教授对欺凌的类型进行介绍。校园欺凌类型分为:关系欺凌、言语欺凌、肢体欺凌、财物欺凌、性别欺凌和网络欺凌等六大类。</h3> <h3>  关系欺凌可以通过一些微妙的体态实施,关系欺凌与语言欺凌经常一起发生。言语欺凌虽然肉眼看不到伤口,但它所造成的心理伤害,有时比肢体伤害更严重;言语欺凌通常伴随着关系欺凌,在校园欺凌中占比最高。网络欺凌是言语欺凌的网络化,网络欺凌的危害是跨空间、跨时空的,网络欺凌的危害性不容忽视。</h3> <h3>  最后,张教授又对校园欺凌的法律责任困境与局限,进行深入分析。追究法律责任属于事后处理,具有滞后性。法律责任以惩罚为基础,与学校“教育”宗旨不易协调。以生理伤害为基础的现行法律责任体系,难以用于以精神伤害为主要特征的校园欺凌。法律责任轻重失度,对校园欺凌治理效果有限。大部分校园欺凌造成的是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难以起到遏制作用。校园欺凌的最终解决,需要依靠法律体系完善来解决。</h3> <h3>  校园欺凌事件,短期内难以得到治理,我们只能通过“关注学生的变化,关注重点对象和领域,调查、访谈早期发现,早期做预访”等形式,早发现、早预访。</h3> <h3>  作为一名教师,我们不需要喜欢每一个学生,但是至少要表现出喜欢他们每一个人的样子。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要警惕自己的行为诱发欺凌;不要给孩子贴标签,也不要过度关爱或者青睐有加,嫉妒是欺凌常见的动因。</h3> <h3>  通过张教授3个小时的讲座,大家对校园欺凌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校园欺凌案例,让我们对校园欺有了警醒认识,对校园欺凌的预防有了初步了解。张教授对校园欺凌的多层面、多方面研究,让大家深受启发、收获颇丰。</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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