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八类建筑看似违建,实则不属违建范畴内,非法强拆需负法律责任

鲤伴

<h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可以说,国家对于违建的有效治理,少不了征收项目的助力。但也需谨记,违建不能是平时无作为,征时一刀切。任何时候对于违建的认定与处理,都要基于事实与法律原则。然事实是,征拆过程中的违建拆除乱象屡见不鲜,“以拆违促拆迁”屡禁不止。这里提示大家注意,有些房屋虽看上去像是违建,但却是合法的建筑,或是补办了手续后就能成为合法建筑,这些建筑在征拆过程中不应视作违建处理。征收方须知,这八类建筑看似违建,实则不属违建范畴内,非法强拆需负法。</h3><h3>一、有土地使用证,但是证件不全的</h3><h3>证件不齐全不等于违建。有些房屋受历史原因影响,所有人在早期建造时仅仅只是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而没有办理其他的证件比如房产证。这样的房屋在经过手续补办之后是属于合法建筑的,不能够简单的认定为是违建。</h3><h3>二、土地规划调整前建造的建筑</h3><h3>有些房屋或其他建筑或许不符合现在的规划要求,但在建造当时却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现在的标准来将其判定为违建,显然是不公平的。事实上,在土地规划调整前建造的且取得了当时建造所需证件的房屋,属合法建筑。</h3><h3>三、08年之前建造、翻建、扩建的建筑物</h3><h3>对违建有着相对明确规定的法律《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因而现在按此法对违建进行认定时,需要考虑一个时间的因素。法不溯及既往,08年前建造的房屋,若有完备的土地使用权或使用证,当不属于违建。此外,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或者一次性买断了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或者有关部门确定了房屋的使用权,只要是在2008年之前完成了首次建造、翻建、扩建等行动,皆不能视作违建。</h3><h3>四、买断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的</h3><h3>因为某些原因,一些老旧的小区或是企业等被遗弃了,此时当地政府或会通过拍卖、招标、投标等方式一次性出售其土地使用权。大家在交易时,即便没有拿到地上建筑物的土地或房产证件,但征收方在征收时也不能将其视作违建。</h3><h3>五、用于农田生产建设等三种情况下的建筑物</h3><h3>这三种情况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地,在荒地荒山上开垦的土地,用于农田生产的土地,因为它们都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生产经营权,所以不能认为违章建筑。</h3><h3>六、86年6月25日前建造的农村房屋</h3><h3>1982年2月13日起实施《村镇建房用地条例》,而1986年6月25日起实施《土地管理法》,同时废止了82年的条例。因而《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按照《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取得建造许可证建造的房屋,不应被认定为是违建。</h3><h3>七、通过补办手续取得建设许可证的</h3><h3>《城乡规划法》规定了,若未取得许可而建设了房屋,只要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手续获得了许可,就算作是合法建筑。法律讲究“最小损害原则”,容许一些建筑限期改正。</h3><h3>八、通过招商引资且得到政府审批同意的建筑物</h3><h3>为了发展经济,改革开放之初,很多地方大力推行一些招商引资项目,同时给出一定的优惠政策。部分建筑建造正是因为该背景,这些建筑若是经过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就不是合法的不属于违建。</h3><h3>对于违建的认定必须要采取尊重历史、尊重实际、尊重现实的原则,征收方不考虑这些非法强拆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而作为当事人,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了这八种情况,一定不要轻易放弃自己讼诉的权利,尤其是拆迁过程中遭遇违建认定时。(来源:征拆大讲堂)</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