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假药劣药学习

镇安县医院药剂科

<h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h1><h1> 假药劣药的存在,严重危害人民健康。</h1><h1> 我们医务人员必须加强药品管理,禁止购进、使用、销售假药劣药。</h1>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假药</b></h1> <h3><b>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b></h3> <h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h3><h3>(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h3><h3>(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h3><h3>(三)变质的药品;</h3><h3>(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h3><h3><br></h3>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劣药</b></h1> <h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br></h3><h3>(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h3><h3>(二)被污染的药品;</h3><h3>(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h3><h3>(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h3><h3>(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h3><h3>(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h3><h3>(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h3>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惩治制度</b></h1><h3></h3> <h3>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br></h3><h3>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h3><h3>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h3><h3>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h3><h3>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h3> <h3><b>药剂科地址:镇安县医院一楼大厅</b></h3><h3><b>咨询电话:0914-5339383</b></h3>

药品

劣药

假药

销售

生产

货值

违法

十万元

许可证

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