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印发通知,对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这些要求——</h3> <h3><strong>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strong></h3><h3> 各地要根据《方案》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在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周密部署,层层压实责任,紧扣时间节点,对标对表加以推进。</h3>
<h3> 要严格执行《方案》有关规定,各地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严禁“边规范,边突破”。</h3>
<h3> 各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紧紧围绕降费目标,统筹研究,明确职责,迅速行动,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并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有效落地落细。</h3> <h3><strong>准确把握《方案》的有关政策</strong></h3> <h3>一</h3><h3><strong>关于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strong></h3><h3>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h3>
<h3><strong>单位缴费比例</strong></h3><h3>高于16%的,</h3>
<h3>可降至16%;</h3><h3>低于16%的,</h3>
<h3>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h3><h3>省内单位缴费比例不统一的</h3><h3>高于16%的地市</h3>
<h3>可降至16%;</h3><h3>低于16%的,</h3>
<h3>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h3><h3> 目前暂不调整单位缴费比例的地区,要按照公平统一的原则,研究提出过渡方案。</h3><h3>各地机关事业单位</h3>
<h3>基本养老保险</h3><h3>单位缴费比例</h3>
<h3>可降至16%</h3> <h3>二</h3><h3><strong>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strong></h3><h3><strong>自2019年5月1日起</strong></h3><h3> 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份,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strong>2020年4月30日</strong>。</h3> <h3>三</h3><h3><strong>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strong></h3><h3>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已纳入降费范围的统筹地区,原则上继续实施,保持力度不减。</h3>
<h3> 此前未纳入降费范围但截至2018年底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阶段性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要按规定下调费率,确保将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全部纳入降费范围。</h3>
<h3> 阶段性降费率期间,费率确定后,一般不做调整。</h3> <h3>四</h3><h3><strong>关于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strong></h3><h3> 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h3>
<h3>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为保证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提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并加强对各地的指导。 </h3> <h3>五</h3><h3><strong>关于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strong></h3><h3>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调整计算口径后的本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strong>允许缴费人在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strong>,以减轻其缴费负担、促进参保缴费。</h3> <h3>六</h3><h3><strong>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strong></h3><h3> 各地要逐步统一养老保险政策,完善省级统筹制度,为全国统筹打好基础。</h3>
<h3> 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h3>
<h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印发关于推进省级统筹的具体指导意见。</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