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2019年反洗钱宣传月(第一期)

国开行张蕾

反洗钱基本知识及重点义务 一、洗钱的概念 <h3><br></h3><h3> 洗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h3><h3><br></h3> 二、洗钱罪的概念 <h3><br></h3><h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将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判定为洗钱犯罪。</h3> 三、洗钱的主要危害 <h3><br></h3><h3> 洗钱为犯罪活动转移和掩饰非法资金,使不法分子达到占有非法资金的目的,从而帮助、刺激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活动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导致社会不公平。</h3> 四、反洗钱的概念 <h3><br></h3><h3>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h3> 五、金融机构反洗钱基本履职义务 <h3>(一)内控制度<br></h3><h3> 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控制度有效性负责。</h3><h3>(二)专职机构</h3><h3> 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h3><h3>(三)客户身份识别</h3><h3> 1.建立业务关系或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应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h3><h3> 2.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h3><h3> 3.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h3><h3> 4.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h3><h3>(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h3><h3> 1.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h3><h3> 2.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h3><h3>(五)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h3><h3> 1.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h3><h3> 2.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h3><h3> 3.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h3><h3> 4.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h3><h3>(六)恐怖活动资产冻结及恐怖融资监测</h3><h3> 1.制定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h3><h3> 2.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应当立即冻结。</h3><h3> 3.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如有发现应及时报告。</h3><h3>(七)培训和宣传</h3><h3> 要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h3><h3>(八)依法协助</h3><h3> 要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h3><h3>(九)保密</h3><h3> 1.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予以保密,非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h3><h3> 2.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h3> 六、社会公众反洗钱基本义务 <h3><br></h3><h3>(一)主动配合反洗钱义务机构进行身份识别</h3><h3> 1.开办业务时带好身份证件。</h3><h3> 2.存取大额现金时,出示身份证件。</h3><h3> 3.有他人代办业务时,出具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h3><h3> 4.身份证件到期更换的,及时通知金融机构进行更新。</h3><h3>(二)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h3><h3>(三)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h3><h3>(四)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h3><h3>(五)提高风险意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h3><h3>(六)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h3><h3><br></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