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关于进一步规范青铜峡市城区车辆停放秩序的通告</b></h1> <h1> 为进一步规范青铜峡市城区车辆停放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创造安全、有序、文明的交通环境,青铜峡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自即日起,对城区内道路上违停车辆在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实施拖移。现通告如下:</h1><h3></h3> <h1>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在城区道路上随意停放。</h1><h3></h3> <h1>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需要临时停放的,应当在施划的停车泊位或停车场停放。停放时要见框停车、按标示方向停放,不得逆向停放。</h1><h3></h3> <h1> 三、为切实提高临时停车泊位的利用率,不得长时间占用临时停车泊位。</h1><h3></h3> <h1>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损毁、涂改停车泊位;对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h1><h3></h3> <h1>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在道路上随意停放车辆的,青铜峡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一)项、(十一)项之规定给予处罚,同时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停车场。被拖移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需持有效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到青铜峡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特巡队接受处理后方可领取车辆。<b>(拖移车辆查询电话6566070)</b></h1><h3></h3> <h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行,请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共同营造创建文明城市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h1><h3></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