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 为切实服务和保障全县决胜脱贫攻坚工作,充分发挥政法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脱贫攻坚工作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助推全县2020年如期脱贫摘帽。环县政法机关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依法惩治阻碍、破坏脱贫攻坚工作行为的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h3><h1><b>惩治重点</b></h1>
(一)不符合贫困户建档立卡条件,争当贫困户、争要扶贫政策的“两争”行为;隐瞒收入,隐瞒住房的“两隐”行为;不配合县、乡、村三级脱贫攻坚工作人员、驻村工作队日常工作,不配合各级各部门调查、检查的“两不配合”行为。
(二)已经享受过国家扶贫政策,但在各级各部门调查、检查中不如实回答,不诚实守信、歪曲事实并隐瞒真相的行为。
(三)不履行赡养义务,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1.成年子女多但在履行赡养父母义务上互相推诿、纠纷不断,致使赡养责任落空,父母生活无人照料,出现困难等情形的;2.成年子女有安全住房,但老年人仍居住在危房中,或不对老年人居住的危旧房进行安全改造等情形的; 3.与老年人分户另过,意图套取或已经套取惠民政策或扶贫政策资金等情形的;4.将老年人“一折通”据为己有,老年人得不到政府发放的补助金、养老金,或攫取老年人务农务工收入等情形的;5.鼓动煽动、教唆驱使老年人到县乡村索要惠农政策,并利用不正当手段要挟当地政府、帮扶干部等情形的; 6.子女对父母老年人进行歧视、侮辱、打骂、伤害甚至虐待、遗弃等情形的。
(四)本人有抚养能力而遗弃未成年、无生活能力、精神障碍子女,不支持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等行为的。
(五)侵吞、骗取、套取危旧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国家扶贫项目资金;不缴纳基本城乡医疗保险,开具虚假医疗票具骗取合作医疗资金,无理医闹牟利等行为的。
(六)不履行、不执行相关协议规定义务,未按期实施危旧房改造等精准扶贫项目建设;不配合县乡有关部门工作,不按时搬出危旧房、搬入安全住房;阻扰、破坏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阻工、堵挡等各种非法手段阻碍脱贫攻坚项目、民生工程、村级集体项目实施行为的。
(七)故意损毁、破坏村容村貌、农村水利、公路、通讯、文化、体育、电力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而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行为的。
(八) 以联名上访为由摊派、收取有关费用,教唆、蛊感、诱导、组织他人在脱贫攻坚中采取缠访、闹访等方式以期待解决问题、破坏基层选举等行为的。
(九)相关单位、组织已经依法依纪作出调查答复并给出明确结论的事项,举报人仍然捏造事实、诬告滥诉、陷害他人的行为。
(十)利用家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欺压群众;纠集群众賭博,进行抽头渔利、非法高利放贷等侵害群众利益特别是侵害贫困户利益,严重阻碍脱贫攻坚的行为。
(十一)利用微信、微博、QQ、抖音等方式在各级各类网站发布不实言论、恶意诋毁、故造声势、以博同情,引发负面网络舆论炒作等行为的。
(十二) 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能力而拒不偿还、逃避偿还到期精准扶贫贷款的;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裁决义务、故意逃避执行的行为。
(十三)无理诋毁、辱骂甚至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无理纠缠帮扶干部或对帮扶干部故意刁难、实施人身攻击,故意阻碍、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的行为。
(十四)不思进取、越扶越懒,存在严重等、靠、要、赖的行为。
(十五)国家干部、公职人员、基层村社干部挤占、挪用、截留、私分、虚报扶贫资金等行为,或利用特殊身份操纵、插手、干预脱贫攻坚项目实施的行为。
(十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道德、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和有碍脱贫攻坚进程的行为。
<h1><b>惩治依据</b></h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h1><b>惩治方式</b></h1>
根据不同情节,对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政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采取教育、训诫、警告、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对屡教不改、屡犯不改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于涉及国家干部、公职人员、村社干部违纪的问题,由政法机关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
政法机关建立依法惩治阻碍脱贫攻坚行为的办案绿色通道,对涉及脱贫攻坚的案件优先办理、快速办理。
特此通告。
环县人民法院 环县人民检察院
环 县 公 安局 环 县 司 法 局
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