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告案例:饮酒过量死亡,意外险赔不赔?

中孚法律咨询、代书②

<h3>意外伤害是指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饮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属生活常识,被保险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完全可以控制、避免,故饮酒过量导致身体损害不是基于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据此申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h3><h3>案号: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7397号</h3><h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9期</h3> <h3>中孚法律,规避您的风险,每小时咨询收费200元,凭法律咨询卡咨询120元每小时。单纯民事程序类法律文书代书50元起,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书380元起,法律咨询卡代写法律文书六点五折。</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