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男子聚餐饮酒后身亡,6名同饮者赔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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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需谨慎望君莫贪杯一起因贵定法院冻结六位被执行人微信余额的执行案爆出一段因相聚饮酒后一方死亡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h3>2018年6月25日,王某邀约罗某国一起到龙里县洗马镇平村长寨的兰某虎家中聚餐。在兰某虎组织下,席上8人喝酒,聚餐持续到当晚23时许,罗某国因大量饮酒醉得不省人事。</h3></br><h3>次日零时,同桌吃饭的王某和杨某春提出返回贵定,其余参与饭局人员在明知杨某春 ( 另案处理 ) 系酒驾的情况下,不仅没有进行劝阻,反而任由杨某春开车将醉酒的罗某国载回贵定。</h3></br><h3>杨某春到达目的地后在尝试叫不醒罗某国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送医救治,而是独自离去,直至天亮时发现罗某国死亡。经贵定县公安局认定:罗某国系醉酒后呕吐物阻塞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h3></br><h3> <h3>事后,死者罗某国的家属以原告身份将当晚在场的其余 6 人告上法庭,认为 6 名被告未尽到共同饮酒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劝阻义务,在明知或应当知道罗某国醉酒后生命健康存在一定危险的情况下没有对其进行妥善安置,也未事先通知罗某国的家属对其进行看护和照顾,最终导致发生罗某国死亡的严重后果。</h3></br><h3>2018年10月30日,贵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六被告向原告给付赔偿款 178630.1 元 ( 王某、杨某春、兰某虎、王某元各支付赔偿款 35726.02 元,兰某某、兰某付各支付赔偿款 17863.01 元 ) 。</h3></br><h3>六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h3></br><h3>今年 6 月 18 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h3></br><h3>终审判决生效后,被告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h3></br><h3> <h3>今年7月16日,原告向贵定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执行系统网络查询,发现六位被执行人微信均有几百元不等的余额后,于7月17日通过执行系统将六位被执行人微信余额进行冻结。冻结微信支付将对被执行人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h3></br><h3>在得知无法使用微信支付后,本案六位被执行人分别于7月18日、19日主动到法院联系承办法官,并签收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7月19日当天,承办法官现场约谈双方当事人,对六位被执行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地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并将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可能采取的各种强制手段一一告知在场各位被执行人。</h3></br><h3>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被执行人王某、杨某春、兰某虎、王某元各自向申请人给付赔偿款 35726.02元及案件受理费1043.2元,兰某某、兰某付各支付赔偿款 17 863.01元及案件受理费 521.6元,六位被执行人共同承担申请执行费 2579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h3></br><h3>7月22日,六位被执行人均主动履行了各自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月24日本案圆满执行完毕。</h3></br> <h3>所谓“无酒不成席”。亲朋好友相聚,聊得开心喝点小酒本无可厚非,但凡事都讲究“适度”二字。近年来,因聚餐饮酒导致聚餐者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但血的教训仍未警醒好酒贪杯之人。此案的相关当事人基本上都是死者的亲朋好友,酒局散去,熏熏然意犹未尽,却由于各自的种种过失导致罗某国死亡,最终酿成这场因为醉酒而发生的悲剧,相关人员也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h3><h3><br></h3><h3><b><font color="#ed2308">来源:ZAKER贵阳 、贵定县人民法院</font></b></h3><h3></h3><h3></h3>

某国

被执行人

六位

贵定

微信

赔偿款

聚餐

某春

执行

醉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