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近年来,政法部门联合高校采取双导师制对军转干施训,即在理论上由大学教授任导师,在实践上由安置单位优秀干警任导师,促进了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使大家很快适应了岗位,这一做法值得点赞。</h3> <h3>然而,不知曾几何时,这种实践中的警师制逐渐演化俗成为“师徒制”,师傅带徒弟。师傅,在古代是对有专门有手艺的工匠的尊称,也指代老师,但那是一个官爵;在现代是指工、商、戏剧等行业中传授技艺的人;而在日常生活中,有时还指对陌生男子的俗称。作为一名军魂已经融入生命和血液的老党员,在我党我军历史上还从未有过这种称谓,而作为脱胎于人民军队的人民警察队伍,以这种狭隘的师傅相称,不但不是尊重指引新警成长进步的导师,而是辱没了导师这个神圣光荣的称号。</h3> <h3>首先,从政治意义上看,导师制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习主席强调,要建立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政法队伍。这一命题首先强调的是这支队伍的革命化,也即政治建警,这是人民警察队伍的灵魂。这就要求在人民警察培训的过程中,必须把政治训练作为首要命题,而这种训练更多的需要在实践中摔打锤炼。也就是说,要在实践中培养训练和考察检验他们能否真正地体现出鲜明的人民性,能否真诚地全心全意为百姓服务。没有这些必备的政治底色,就不配在警察之前加上人民的称谓。而师徒制更多强调的是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传授,这种单纯业务的观点很容易一俊遮百丑,使干警在政治上迷失方向。更为需要警惕的是,在古代甚至近现代,师徒制更多的强调是人身依附,削弱了组织的力量,使徒弟在成长过程中缺乏政治上的钙,一遇政治风浪可能出现迷茫或犯幼稚病,有的可能知法犯法,甚至沦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这是十分危险的。</h3> <h3>其次,从法律意义上看,警师制的本质在“公”,而师徒制的本质在“私”。人民警察是国家公权力的重要象征,民警相互间是同志关系、战友关系、兄弟关系,荣辱与共、同生共死,他同属公共利益,不属任何个人和小团体。无论是法律术语还是各大院校教学实践中,都没有师傅一说。倒是学生因为师恩如山称呼师父的,但这一发自内心情感的尊重,同样不具法律地位。尽管如此,师傅却具有坚固的社会伦理地位,师徒关系是中国传统伦常重要的非血缘关系之一。《韩非子·诡使》:“私学成群,谓之师徒。”徒弟在师傅门下学习手艺,师傅将手艺传授给徒弟,徒弟免费为师傅工作,双方更多的为商业与利益的合作,所以有教会徒弟饿死师傅这一说。值得警惕的是,在封建社会结构中,师傅还是一个严格的等级,这也是维护封建统治制度,确认剥削文化的重要载体。清代和邦额 《夜谭随录·棘闱志异》:“吾虽少长於汝,然而师傅也,汝弟子也。以弟子而上凌师傅,读书何为?”《谷梁传·昭公十九年》:“羁贯成童,不就师傅,父之罪也。这种狭隘的师徒关系,很容易使徒弟沦为只听命于师傅个人的私人附庸甚至门徒资产,严重违背了警察队伍为了保护人民利益、打击犯罪的神圣职责。<br></h3> <h3>再次,从文化意义上看,称导师为师傅,辱没了导师工作的崇高性,降低了老师在授业解惑之上更崇高的传道职责,削弱了老师指引学生成长成才的神圣性。在近现代,我们称老师至少也以先生相称,这是因为老师和师傅在文化传承上有本质的区别。师傅,还不能担负起文化传承的完整使命,非老师不可。人民警察的导师制,强调更多的是要求导师德高望重,德才兼备,注重以德育人,率先垂范,在无声中教会学生定好人生的坐标轴,把好人生的方向盘,帮助学生不断开阔胸襟,激发他们干事创业、为国为民担当作、为理想信念牺牲奉献的情怀。而学生如果称呼导师为师傅,显然是将导师降到了着重只传授技艺而且还可能不全授或深授的师傅层面。尽管有些师傅也可能具备这些崇高性和神圣性,但是这些要求对导师是份内职责,而对师傅却是份外要求,不可等同视之。</h3> <h3>无论从政治意义、法律意义上看,还是从文化意义上看,最尊重、最恰当的称呼,还是“老师”二字最崇高、最神圣、最恰当。</h3><h3>是故,不以“师傅”相称,源自于更崇高的价值追求,尊敬的导师…</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