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2019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h3> <h3>一、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是什么?</h3><h3><h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h3><h3>二、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h3><h3>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h3><h3>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步骤是什么?</h3><h3>2018年,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h3><h3>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h3><h3>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h3><h3>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h3><h3>通过三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h3></h3> <h3>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h3><h3>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h3><h3>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h3><h3>2019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h3><h3>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h3><h3>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h3><h3>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h3><h3>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h3><h3>3.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h3><h3>4.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h3><h3>5.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h3> <h3>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h3><h3>1.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h3><h3>2.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h3><h3>3.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h3><h3>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什么?</h3><h3>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h3><h3>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h3><h3>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h3><h3>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h3><h3>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h3><h3>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h3><h3>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h3><h3>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h3><h3>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h3><h3>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h3><h3>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h3> <h3>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做到哪“三个结合”?</h3><h3>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除黑恶势力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h3><h3>十、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提出的新的斗争口号是什么?</h3><h3>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h3> <h3>十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h3><h3>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h3><h3>十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个一律”指什么?</h3><h3>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对说情和包庇者,一律严肃查处。</h3><h3>十三、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什么?</h3><h3>加强基层组织建设。</h3><h3>十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哪些工作措施?</h3><h3>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h3> <h3>十五、“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h3><h3>打,打的只是一个点;扫,扫的就是一大片。虽然一字之差,但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更高要求,反映的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定决心。</h3><h3>十六、“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h3><h3>“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h3><h3>“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h3><h3>十七、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六个围绕、六个重点督导”中“六个围绕”指什么?</h3><h3>围绕政治站位、围绕依法严惩、围绕综合治理、围绕深挖彻查、围绕组织建设、围绕组织领导。</h3> <h3>十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党委政法委的职责是什么?</h3><h3>党委政法委要建立完善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会商机制,对涉黑案件定性出现分歧的,要依法及时提出意见,严格执行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通报制度。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恶劣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采取挂牌督办、上提一级、异地用警、异地羁押、异地起诉、异地审判、异地执行刑罚等措施,排除干扰阻力。</h3><h3>十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审判机关的职责是什么?</h3><h3>审判机关要加强审判力量,提高诉讼效率,严格执行审限要求,及时有效审结案件,对已超审限案件要集中梳理、尽快办结。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从严掌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h3><h3>二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检察机关的职责是什么?</h3><h3>检察机关要依法做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确保办案时效并加强对执法办案过程的法律监督,指导帮助完善证据。</h3><h3>二十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公安机关的职责是什么?</h3><h3>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要将侦查力量、侦查资源向侦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倾斜,从组织领导、警力调配、技术手段、后勤保障、政策宣传、民警保护等各方面给予有力支撑。对带有黑恶势力犯罪苗头的各类违法犯罪,要注意串并研判,坚持露头就打,防止坐大成势。</h3><h3>二十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是哪些?</h3><h3>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涉黑涉恶案件律师刑事辩护和代理工作的指导,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异地执行刑罚,在监狱部署开展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摸排,发动服刑人员检举揭发。</h3> <h3>二十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是什么?</h3><h3>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对每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对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存在的涉黑涉恶苗头性问题早警示、早纠正、早处理。</h3><h3>二十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组织部门的职责是什么?</h3><h3>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一是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建设坚强战斗堡垒;二是严格规范村“两委”换届选举,坚决把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挡在门外;三是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高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能力。</h3><h3>二十五、“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四个特征”?</h3><h3>1.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h3><h3>2.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h3><h3>3.行为特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h3><h3>4.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h3> <h3>二十六、“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h3><h3>1.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h3><h3>2.经常纠集在一起;</h3><h3>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h3><h3>4.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h3><h3>5.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h3><h3>二十七、“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h3><h3>1.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h3><h3>2.经常纠集在一起;</h3><h3>3.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等。</h3><h3>二十八、“软暴力”具体表现是什么?</h3><h3>1.暴力、威肋、色彩不明显;</h3><h3>2.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h3><h3>3.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h3><h3>4.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h3><h3>5.通过“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h3><h3>二十九、“村霸”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哪5个?</h3><h3>1.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h3><h3>2.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h3><h3>3.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h3><h3>4.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h3><h3>5.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h3> <h3>三十、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h3><h3>1.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h3><h3>2.利用手中权力;</h3><h3>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h3><h3>三十一、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3类问题指的是什么?</h3><h3>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h3><h3>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h3><h3>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h3><h3>三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刑法原文)</h3><h3>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h3><h3>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h3><h3>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h3><h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h3> <h3>三十六、公安机关主要领导的“三个一律”是什么?</h3><h3>重点案件一律由“一把手”挂帅指挥,重要线索一律由“一把手”阅批调度,重大事项一律由“一把手”牵头推动。</h3><h3>三十七、当前涉黑涉恶犯罪的新动向是什么?</h3><h3>一是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二是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三是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h3><h3>三十八、两高两部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门出台的配套司法文件是什么?</h3><h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h3><h3>三十九、扫黑除恶“打早打小”是指什么?</h3><h3>“打早打小”指各级政法机关必须邻里法律规定对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及早发现、及早动手、及早打击,绝不能允许其坐大成势,而不应被理解为对尚处于低级形态的犯罪组织可以不加区分地一律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处理。</h3> <h3>四十、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哪些专项工作组?</h3><h3>综合协调组、侦查打击组、执纪监察组、基层组织建设组、舆论宣传组。</h3><h3>四十一、我省实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7+X”清单管理制度,“7+X”是指什么?</h3><h3>“7”是指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纪委书记、组织部部长、宣传部部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X”是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员单位主要领导。</h3><h3>四十二、有助于调动群众参与专项斗争积极性的措施有哪些?</h3><h3>及时兑现奖励承诺,落实相关保护措施,对实名举报线索及时反馈,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h3> <h3>四十三、公安机关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的“三长负责制”指什么?</h3><h3>省、市、县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线索核查第一责任人,分管刑侦工作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刑侦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线索核查工作。对每条线索必须做出有无涉黑涉恶犯罪嫌疑的结论,由负责核查的公安机关的局长、分管刑侦副局长、刑侦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上报。</h3><h3>四十四、公安机关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的“一案双查制”指什么?</h3><h3>上级公安机关认为下级公安机关做出的核查结论不符合事实的,启动“一案双查”,由上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对线索核查工作进行调查,由上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原线索重新核查。</h3> <h3>四十五、扫黑除恶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地区、行业、领域追责方式是什么?</h3><h3>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涉黑涉恶问题的突出地区、行业、领域,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h3><h3></h3> <h3>四十六、组织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工作重点是什么?四十六、组织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工<br></h3><h3>1.增强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和政治功能,广泛组织发动党员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h3><h3> 2.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形成基层治理长效机制,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h3><h3>3.加强村“两委”换届的组织领导,严格人选和程序把关,坚决把涉黑涉恶等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挡在门外。</h3> <h3>四十七、涉黑涉恶线索举报受理的范围有哪些?</h3><h3>各扫黑除恶相关部门只受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对于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h3><h3>1.威胁政治安全:利用邪教组织干扰政治安全;利用网络散布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政治谣言;发布恐怖言论、图片、视频进行恐怖宣传;利用热点问题、敏感事件聚众冲击党政机关,影响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工作秩序;未经批准成立非政府组织,强迫他人参加;假借宗教信仰煽动民族矛盾。</h3><h3>2.把持基层政权:采取“霸选”“骗选”“贿选”等手段插手、破坏农村基层选举,采取“拳头整治”“黑客政治”染指、操纵基层政权;扶持代理人,搞“小山头主义”,拉拢腐败、操控要挟党政、乡村基层干部为其“保驾护航”,贪污、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强行入股分红。</h3><h3>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封建帮派称王称霸,以大欺小,大姓压小姓,霸占他人山林、农田、水面,侵犯他人权属利益;挑起事端,干扰案件依法处理;无法无天,阻碍村民集体决议。</h3><h3>4.煽动群众闹事:借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以及其他纠纷煽动、组织聚众闹事;在征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策划集体非访、群体性(械斗)事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以维权为.名组织非法上访、闹访、缠访及上访“专业户’协代理人”;恶意诬告、诽谤、陷害他人。</h3><h3>5.强揽工程:借工程项目落在本地之机,强揽工程、强送材料、阻工扰工;工程建设领域阻碍投标、串标围标、项目垄断、哄抬房价。</h3><h3>6.欺行霸市:实施区域、行业垄断,包括村霸、路霸、街霸、乡霸等行霸;地痞罗汉称霸一方、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损坏财物、破坏安全生产;企业豢养地痞.罗汉,非法处置经济纠纷、工商纠纷;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无证开采矿山、非法侵占国有资产和矿产资源;汽运业和二手车市场欺诈、坑蒙拐骗、强迫交易、组建“执法队”扣车索债、非法改装、严重超载。</h3><h3><br></h3><h3></h3><h3></h3><h3></h3> <h3>7.操纵经营黄赌毒:操控娱乐场所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利用势力非法组织、引诱、介绍、容留、强迫卖淫或色情敲诈;利用势力开设赌场,赌场放贷,组织专门人员黑吃黑、恶吃恶,利用掩护经营从事赌博的电子游戏机室、动漫电玩城;与境外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相互勾结、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内外赌博并在放贷后拘禁参赌人员;在宾馆、夜总会、旅社纵容贩毒吸毒;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br></h3><h3>8.非法高利放贷:非法融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h3><h3>9.插手民间纠纷:逞强好胜、非法牟利,暴力讨债、追债,强拿硬要、非法拘禁;采取滋扰、恐吓、威慑以及“谈判”,“协商”等“软暴力”方式非法处理民问纠纷。</h3><h3>10.跨国跨境: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非法组织出入国(境)务工,利用“越南新娘”等进行诈骗犯罪。</h3><h3>11.涉枪、盗抢和传销、拐卖案件:非法持有、私藏、储存、携带、运输枪支弹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网络贩卖枪支及枪支零部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多发性犯罪,主要包括系列性、团伙性、跨区域盗窃团伙犯罪;入室盗窃,盗窃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和电瓶,砸汽车玻璃等犯罪;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诈骗犯罪,特别是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职业化犯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案件;以拐骗、欺诈、绑架、贩卖、收买等手段拐卖人口。</h3><h3>12.“食药环”领域:非法添加、销售瘦肉精、地沟油、病死禽畜等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小作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药品制假售劣、非法经营;环保违规建厂、排放,非法经营煤焦油、非法销售成品油。</h3><h3>13.阻碍执行公务:违法违章建设,不听劝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h3><h3>14.“保护伞”: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h3><h3>15.其他涉黑涉恶情形。</h3> <h3>四十八、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报案?</h3><h3>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广大人民群众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民间纠纷的,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h3> <h3>四十九、抚州市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举报途径有哪些?</h3><h3>电话和网络举报:公安机关110。监察委员会:江西省举报电话:0791——12388;抚州市举报电话:0794——12388,邮箱:zgfzsjw@163.com。抚州市扫黑除恶办公室电话:0794-8256932。</h3><h3>现场举报。举报人可到抚州市监察委员会、抚州市公安局侦查实战部,所在县、区的监察委员会、县公安局侦查实战部或辖区派出所直接举报。 </h3><h3>信函举报。邮寄地址:抚州市监察委员会、抚州市公安局,邮政编码:344000。</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