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代替考试作弊罪</h3> <h3>代替考试罪</h3><p style="text-align: left;">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h3><h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h3><h3>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2]</h3><h3>中文名</h3><h3>代替考试罪</h3><h3>类别</h3><h3>刑事犯罪</h3><h3>法律条文</h3><h3>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h3><h3>处罚</h3><h3>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h3><h3>罪名设立</h3><h3>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增“替考罪”的规定。2015年6月24日下午,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进一步明确考试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据此,在高考等依据法律设立的国家考试中替考,将受刑事处罚,而英语四六级等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替考罪”的范围。</h3><h3>草案二审稿缩小对替考等考试作弊行为刑事处罚的范围,将打击面主要聚焦在国家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考试。[3]</h3><h3>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2015年11月1日之后的替考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1]</h3><h3><br></h3> <h3>犯罪构成</h3><h3>犯罪主体</h3><h3>代替考试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h3><h3>具体而言,本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应试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手”。</h3><h3>被组织起来进行作弊的替考者虽不能成为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能够成为本罪的处罚对象。</h3><h3>犯罪客体</h3><h3>代替考试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h3><h3>主观方面</h3><h3>代替考试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h3><h3>客观方面</h3><h3>代替考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h3><h3>替考入刑</h3><h3>“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h3><h3>“让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应当参加的考试。此处所参加的考试,必须是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4]</h3><h3>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考试、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3][5]</h3><h3>处罚</h3><h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h3><h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6]</h3>